morris_2007 發表於 2022-10-26 23:42:54

黎智英黃偉強將軍澳工業邨地段詐騙案 2人欺詐罪成11.24...

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港元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2人因而被控欺詐罪。案件早前經審訊後,法官陳廣池指黎身為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及壹傳媒集團舉足輕重的主事人及決䇿人,明知力高顧問不符合申請牌照資格,而刻意隱瞞力高的存在及欺瞞科技園;而黃身為行政總監,不可能對進駐涉案處所的公司的性質或業務不聞不問,認為黃是協助黎隱瞞力高顧問佔用涉案處所,考慮後裁定2人罪成。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聽取求情及判刑,期間為2人索取背景報告,黃續准保釋,黎則須還押。

本案被告依次是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2人被控1項欺詐罪,指2人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於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在非按1995年5月25日雙方所訂立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而黎再獨自面對多1項欺詐罪,指他連同其他人,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樣隱瞞非按訂立的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涉案處所。本案審訊連結案陳詞進行了20天,傳召了8名控方證人,包括後來被分案處理及獲免予起訴的前同案被告、壹傳媒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周的已押後至後天(27日)再訊。另外控方擬就黎於本案欺詐行為的得益申請沒收令,該申請則押後至明年1月27日處理。

法官裁決時指,科技園的特殊租約框架,令承租人享有低地租及長租期優惠,承租人因此要接受更嚴格的租約限制。而從科技園定期派員巡查相關處所的情況,他們仰賴承租人職員的指示、帶領或說法,因而令一些巡查報告顯得不盡不實,但由此可見科技園須依賴承租人的誠信及主動履行租契條款。法官認為獲免予起訴證人周達權的證供,沒有誇大及是可靠的證人,部分證供亦有維護其前老闆及前下屬,故接納其證供。

就着黎一方指案件屬民事性質,並引用案例指沒有披露違約不等於構成欺詐,而黎沒有任何披露的法律義務,又指黎事務繁忙,黎的不作為並不等於默許或支持,及重申力高處理的事務與壹傳某集團業務有關,並沒有違反租契,即使違反亦已作出補救等。而黃一方亦指黃在集團中並沒有任何營運權及決策權,而他當日回信予科技園亦只是跟隨公司高層及經索取法律指示的「信差」角色等。法官於裁決逐一反駁辯方論點,認為說法忽略了租契的特殊性,亦混淆視聽及模糊焦點。法官考慮了黎代表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前身向科技園提出申請,亦曾就申請牌照簽訂相關聲明及曾為蘋果印刷董事;另一方面,黎亦是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的主要股東,雖然Mark Simon在力高有特殊身份,為黎的授權代表,但認為Mark在涉案有關事項上必會與黎商討。法官指黎雖開設很多公司,以其生意頭腦及精明手法,駕馭規模不少的工商業集團,管控很多公司,但不代表黎當有事發生時便可以抽身而退,抹煞責任。法官認為黎是力高及壹傳媒集團的主事人及決策者,且亦曾在租務文件及申請牌照文件簽署,不會不知道租契及牌照要求,況且承租人蘋果印刷先後已曾替27間公司申請牌照,但當中並不包括力高。法官表示「絕不相信」黎乃忘記了力高的存在,而是黎及蘋果印刷認為力高不符合資格才不作出牌照申請,且不可抺煞力高的業務是提供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等,與出版及刊印無關。

法官指出,替公司申請牌照的責任在於黎等人身上。黎隱瞞力高的存在,不替力高申請牌照,讓力高持續性佔用涉案處所,欺瞞科技園,令科技園有合理期望承租人遵照租契條款,而不採取行動,令科技園蒙受不利,或令蘋果印刷從力高獲得租金利益,而力高亦以低廉租金使用涉案處所。雖然辯方指力高的註冊地址事後已搬離,便是作出補救,但法官則反駁指這說法似是而非,並舉例指如僱員在公司不知情下偷去公司款項又偷偷還款,即使如此,盜竊案亦已發生。

至於黃偉強方面,法官則認黃身為集團行政總監,且較周早進入集團,不可能對進駐涉案處所公司的業務性質不聞不問,進駐涉案處所的公司乃其管轄範圍;而力高並非機密組織,且黃對黎言聽計從、事事關心、體貼非常及非常忠誠。而黃不止替有關公司申請牌照,亦是與科技園的聯絡人,當黃收到科技園的查詢電郵,4分鐘便已轉發予有關人士,且列明回覆限期,可見他知道事件的嚴重性,後亦有與相關人士開會,明顯非只是「信差」的角色,認為黃乃協助黎隱瞞力高的存在。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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