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陳子遷被「私了」案 3被告囚19至34個月1人入教導所
律師陳子遷前年5月在銅鑼灣街頭,疑因譴責示威者破壞店舖,而被大批人士「私了」,有人更威脅若陳報警就會打死他。陳終被打至大量出血,身體多處須縫針。4名涉案男子事後被起訴,早前分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蓄意傷人及暴動罪,其中3人今(4日)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19至34個月,一名青年被判入教導所。4名被告依次是唐健帮(33歲、貨車司機)、譽韋崙(27歲)、鄭學洺(25歲)及姓王青年(17歲)。其中唐承認於2020年5月24日,在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參與暴動,及意圖使男事主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他原本否認控罪,並爭議警誡會面可否呈堂。但在法官裁定警誡可呈堂,控罪表證成立後,他便改為認罪。其餘3人則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蓄意傷人。今天唐被判囚34個月,譽被判25個月,鄭被判19個月,王被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表示,涉案的非法集結乃有人在網上發起,屬有預謀發生,但沒證據顯示涉及精密計劃。示威者當日堵路及破壞物品,不但對公眾造成滋擾,亦浪費公帑。事主期間出言指責,便成為案件唯一被襲擊的人士。雖4名被告非帶領或號召者,但他們的行為明顯令事件升級,鼓勵他人參與襲擊,使事件出現暴力元素,演變為暴動。事主孤身遭圍毆,沒人施以援手;之後沒有更多人加入施襲,及事主沒有因而受永久傷殘,屬不幸中之大幸。法官指量刑時需考慮阻嚇及懲罰,其中唐乃其中1名首先參與施襲的人,有關行為亦令情況被激發,變相鼓勵他人使用暴力,罪責明顯較重,但考慮到他最後亦認罪、初犯及重犯機會低等,將他判囚34個月。至於譽及鄭則分別被判囚25及19個月,王則判入教導所。法官最後指各被告本身非兇殘暴戾或慣常使用暴力的人,他們於特定時空及社會氛圍下干犯了本案,希望各被告服刑後,能忘記背後,努力面前,日後能為社會作出貢獻。
案件編號:DCCC 65,6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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