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22-11-28 22:55:22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英御狀 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黎智英早前獲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在本周四(12月1日)開審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件抗辯,但律政司再三反對並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下午4時頒布書面判詞,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獲准繼續代表黎智英。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英御狀: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用由來已久建基於公衆利益的原則,行使其酌情權,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認許申請。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質疑潘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對公衆利益各相關考慮所給予的比重。但其後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卻提出了一個根本上非常不同的論點,質疑處理專案認許海外大律師的既定原則。

律政司認為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經闡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師的專案認許應一律被禁止,上訴庭拒絕就此新論點批出終審上訴許可。而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指,律政司在終審上訴時要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論點,但之前並沒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訴庭席前提及或探討過,根據引用已獲充分確立的Flywin原則,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撤銷申請。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重申,香港根據《國安法》第三條的規定,定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並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凡經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討涉及國家安全的爭議,法庭必定貫徹履行此責任,對有關爭議作出恰當的裁決。

當關乎國家安全的考量在專案認許申請中按常規途徑被提出時,必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律政司在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的階段時,才根本上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並稱之與國家安全有關,而這些爭議之前從未在下級法庭提及或探討過。在此情況下,律政司司長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恰當基礎。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判詞中提到,《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賦予法庭廣泛的酌情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考慮黎智英案的法律爭議對香港法理學的重要性、有關爭議的複雜性及難度、該名海外大律師能否為有關案件帶來重要的審視角度,以及有否合適的本地大律師後,行使其酌情權,批准Tim Owen的專案認許申請。

律政司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時,表明上訴庭必須尊重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決定,而上訴庭只可在三種情況可作出干預:(一)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依循的原則錯誤引導自己(二)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時考慮了不應考慮的事宜,或未有考慮本應考慮的事宜(三)原審法官的決定顯然錯誤。而上訴庭表明如他們重新行使酌情權,亦會批准Tim Owen的專案認許申請,同時認為沒有理實理據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決定。

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時,主張「一刀切」全面禁止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除非一些未經闡明的麼特殊情況,上訴庭指此論點實際上是指法庭應被剝奪法定酌情權,而且律政司提出一些超出他曾在上訴庭所提出的論據,根據Flywin案法律原則,法庭可拒絕受理從未在下級法院探討過的全新論據。上訴庭亦指沒有資料顯示黎智英案涉及國家機密,也沒有人提出任何事實基礎指Tim Owen可能違反保密責任。

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緊急申請上訴許可時,指下級法院沒有認清《港區國安法》的獨特之處,認為專案認許與《港區國安法》的起草及目的無法兼容,又認為下級法院錯誤地指稱香港法庭在本地大律師的協助下,不能確保黎智英有公平審訊等。終審法院則指新論點涉及下級法院沒有探討的事實爭議時,顯然有可能對另一方造成不公。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認為,律政司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訴庭席前從未提及或探討過的嶄新論點,雖然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卻未能克服Flywin案法律原則所訂下的門檻。上訴法庭清楚表明它是引用Flywin案原則來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又認為律政司提出的兩項新論點,無論如何都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裁定,律政司未能成功就其截然不同的新論點妥為確立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故被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上周五(25日)聽畢律政司、Tim Owen及大律師公會三方的陳詞後需時考慮,亦表明如批准上訴許可會盡快處理案件,但如拒批上訴許可,有關判詞則會被視為學術討論。律政司一方當日提出,萬一終審法院批准上訴許可,希望聆訊會訂在本周四(12月1日)即黎智英案開審前盡快處理,否則會建議黎智英案押後近一星期開審,而終審法院當日即時表態指不希望改變刑事案件的開審日期。

代表律政司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指,聘用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有違《國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又不能確保海外大律師會切實履行保密義務「保護國家秘密」,故建議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的申請理應一律拒絕,除非申請人可以證明及說服法庭其案件有特殊情況,否則法庭應拒絕所有國安法案件的海外大律師專案認許申請,希望終審法院盡早作出權威性指導。

香港政研會總監鄺慧明今午(28日)於終審法院外宣讀聲明,指香港政研會於11月25日發起市民聯署,要求人大常委直接為《港區國安法》釋法,禁止非中國籍司法人員及法官,參與國安法審訊,徹底解決爭議。她指截至11月27日下午5點,共6877位市民參與聯署。她形容黎智英是違反國安法的「漢奸大頭目」,亦表明將會去信港區人大,要求馬上啟動人大釋法程序,並認真研究國安法審訊能否直接轉移內地法院審訊,體現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和 《港區國安法》的權威性。

香港政研會認為國安法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如果有非中國籍司法人員及法官參與,極有可能出現效忠及洩密風險,國安處調查的過程、掌握的證據、取證的辦法等,都可能涉及更多國安案件,如果被洩露予敵對外國政治勢力,將可能做成對不利國安法執法的情況,所以絕對不能讓外籍司法人員參與。

鄺指在外國的國安法下,參與本港國安法審訊的外國司法人員可能被其國家政府逼使透露審訊證據的機密內容,本地法律無法懲處外國司法人員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違法行為,會令一切保密協議、專業操守形同虛設。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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