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將提請人大釋法 無方法確保海外律師遵從保密國...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國安法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終審法院今日就上訴許可申請頒布書面裁決,駁回律政司上訴。特首李家超傍晚見記者回應,昨日收到中央政府函件,要求他就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情況提交報告,並有指明事項的附件。他表示港府會盡快提交報告,將就海外律師應否參與國安法案件,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他強調作為特首及國安委主席,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委審視後,認為應作出釋法建議,又指今次事件影響深遠,由人大釋法是符合香港利益及憲制秩序。被問到法官是否亦不可參與國安案件,李家超指,法官任命經過品格審查等程序,亦有指定法官安排,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指無法確保海外律師不受外國政府施壓
李家超指,將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根據國安法立法原意,沒有全面執業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工作。
他提出8點建議釋法的考慮,包括國安法是針對港獨、黑暴等修例風波背景下制定,而國安法相對本港法律有凌駕性,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必須防範各類危害國安風險。他說,外國勢力對《國安法》制定持敵視態度,多番干預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目的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包括制裁、杯葛香港活動,因此更加要提高警覺。
李家超指,在現行制度下,香港特區無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因為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亦無方法確保他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也沒有有效方法確保會遵循因執業活動知悉的國家、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基於這些潛在風險,容許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是否符合《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李家超:被告選擇律師須有「全面執業資格」
他又說,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但根據案例,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即使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也符合《國安法》第4條及第5條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釋法輸打贏要? 李家超:有責任維護國安
被問及是否擔心釋法令公眾覺得政府「輸打贏要」,李家超表示,作為特首及國安委主席,他有憲制責任確保國安受充分保障;另外收到中央函件後,他便舉行了一場國安委會議,會上及終院裁決出爐後,審視理據後認為應該作出相關決定;第三,整個香港司法制度建立,是香港法院獨立行駛的審判權和終審權,而最高解釋權則在人大常委會。
李家超強調,當在如此嚴肅和重要的國家安全問題下,而有關議題影響深遠,因此提請人大釋法,是符合香港利益、《香港國安法》規則和憲制秩序,形容有關決定是審慎嚴肅。
他又提到,是次釋法並非針對國籍,是針對海外律師或大律師,這些人在香港基本沒有執業權。現在香港執業的律師或大律師,可以有不同國籍,按照現行法律可以參與不同案件。
海外法官亦不可參與國安法?李:不能混為一談
另就有關海外律師難以執行保密規定一說,被問及這次釋法是否亦適用於海外法官,李家超表示,法官是經過有制度程序委任及指定,包括推薦、品格審查,而《國安法》指定法官亦有相關規定,法官就職也要宣誓,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英御狀:
終院始提新論點屬失職?李:肯定律政司努力
終院判詞提到,律政司在最後一次上訴才提出新論點,被問及是否為律政司失職。李家超表示,律政司在整個上訴過程都是全力以赴,並搜集整理最強、最全面證據向法院提出,並按手上證據據理力爭,對律政司努力予以肯定,多謝律政司相關工作,並尊重法院判決。
李家超重申,作為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在憲制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重中之重,因此認為釋法可以釐清相關問題,強調決定適當和必須。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用由來已久建基於公衆利益的原則,行使其酌情權,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認許申請。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質疑潘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對公衆利益各相關考慮所給予的比重,但其後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卻提出了一個根本上非常不同的論點,質疑處理專案認許海外大律師的既定原則。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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