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銀行前行長吳華受賄2.75億人民幣 一審判死緩
浙江省溫州銀行前行長吳華涉嫌受賄約2.75億元(人民幣,下同,約3.11億港元)、挪用公款5.08億元(約5.74億港元)等,案件周三(28日)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此案共有4人涉案,其中吳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緩刑期滿後改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或假釋。其餘3人包括周良增、林深、何江豐分別被判囚8年至16年。
法院審理查明,吳華在2013年至2019年利用擔任溫州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融資等事項上牟取利益,先後多次夥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財物;2013年至2015年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吳華又在2011年至2018年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01億元(約5.66億港元),造成銀行損失3,026萬元(約3,421萬港元);2015年至2017年違反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未經貸審會和董事會審批,夥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億元(約3.4億港元)。法院認為吳華等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應予以數罪併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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