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協前副主席李文喜 受賄罪成判死緩
李文喜(中)出庭受審。
遼寧省政協前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文喜受賄一案,周五(6日)由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緩刑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當局另追繳其扣查在案的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上繳國庫。
李文喜在2004年至2012年利用擔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遼寧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中國警察協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他在2006年至2021年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5.4億餘元人民幣(約6.15億港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文喜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死。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繳、扣查到案,檢舉揭發有關中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經核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東網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