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反對《香港國安法》理據完全無法成立 江樂士 : 僅為合...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港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2》講述「恐怖活動罪」時表示,21世紀在很多方面都是一個恐怖主義的時代,單憑謹慎應對,無法阻止這些罪行發生,因此必須嚴謹立法對抗和阻止,警方才可有效調查。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對恐怖主義疑犯可無限期扣留
江樂士提到,新加坡和馬來西亞都是行使普通法,均有極嚴厲的反恐法,亦保留死刑,兩國不像香港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疑犯包括恐怖主義疑犯,政府都能以行政命令扣留兩年,而且期限可以無限期延長,對案中嫌疑恐怖分子的一切決定均不可以被司法覆核,這些都是比香港嚴厲得多的反恐法系統。
他認為,對於《香港國安法》的很多批評都是完全無法成立,有關批評是為了合理化對中國敵意甚高的政治議程,《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具體提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被告得到有關公約的保護和公平審訊的保證,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比其他政府多做了很多工作,他認為這項立法不是為了侵蝕、甚至奪去本港普通法系統中被告享有的傳統權利和自由。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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