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23-5-19 22:40:32

黎智英要求人大釋法不影響聘海外大狀 高院駁回申請

壹傳媒黎智英被控串謀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他早前擬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為他辯護,律政司反對,但由高院原訟庭至上訴終院均失敗。之後港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宣告,有關問題應先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黎之後先後兩次入稟高院,其中一次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另一次則要求法庭頒令人大的宣告對先前法院的判決沒影響。高院上月開庭一併處理這兩宗入稟申請,至今(19日)頒判詞駁回兩宗申請。法官指國安委沒有越權,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監督國安委的工作。

這兩宗入稟均由首席法官潘兆初審理。其中原訴傳票的被告律政司司長,而有關司法覆核的擬答辯人分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被列為有相關利益人士。法官主要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據入稟狀指,國安委向入境處處長指,在考慮可能會危害國安的基礎及潛在風險下,建議若Tim Owen再申請工作簽證來港代表黎處理涉違國安法案件,處長亦應予以拒絕。黎智英指國安委並無相關權力作此決定,認為國安委越權。

法官在判詞中指,根據國安法第12條及第14條,國安委由中央直接監督及控制,其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干涉,包括法院在內,有關條文亦列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其立法原意十分清晰。監督中央政府的權力是中央政府專有,香港法院並不獲賦權予任何角色或權力。另外,國安委的職能,屬本港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事宜,本港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何況,國安法禁止公開其工作有關的訊息,如國安委工作可受司法覆核,則在法律程序中,這些訊息無可避免需要公開,有違保密規定之目的。綜合上述,對於國安委的工作,本港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

對於申請方指,假如國安委不受司法覆核,便不受任何有效約束,可能濫用權力。法官反駁指,辯方說法是無視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監督的事實,形容是憑空想像、危言聳聽,不能接受。在本案中,由於法院沒有就Tim Owen來港處理黎智英案一事向行政長官提出及取得證明書,故國安委必須介入,認為這屬國安委的權力範圍之內。總括而言,有關司法覆核完全無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出許可申請。因司法覆核被拒,另一原訴傳票亦成為學術討論,故亦一併駁回。至於訟費問題,法官指示雙方14日內存檔書面陳詞,法庭會以書面形式處理。

另外,黎智英早前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已排期今年9月25日開審。黎早前提出終止聆訊申請,高院於5月2日開庭聽取陳詞。辯方陳詞時聲稱,政府並非執行檢控工作,而是迫害黎智英,令黎得不到公平審訊。律政司反駁指辯方亦無任何證據證明「迫害」的指控成立。處理本案的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會先待司法覆核等案有裁決後,才就終止聆訊的申請作出決定。

案件編號:HCAL 566/2023、HCMP 25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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