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煽動分裂案囚5年 終極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被指在網上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貼文,涉違反國安法被捕。他早前在區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以5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最終判囚5年。呂不服判刑並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11月維持原判。呂不服並往終院提出刑期上訴。是次亦為首次挑戰涉違國安法案件的量刑指引之上訴案。該宗終極上訴早前經開庭後,終院法官今(22日)頒布裁決,一致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上訴人為呂世瑜(26歲)。上訴人提出須終院釐定的法律觀點為《港區國安法》第21條提及案件中「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判監5年以上是否屬強制性?該如何恰當詮釋《港區國安法》第33條提及有3項可作減刑的因素,如無一符合,是否有任何其他求情因素可作減刑。
據判詞指,《港區國安法》規定本案控罪情節嚴重的罪行,最低刑期為5年,跟據文意的詮釋,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刑罰性質和刑期,故法官只可在框架內行使量刑酌情權。終院指上訴人認為量刑框架只是量刑起點的幅度,可容許判處訂明幅度以下的刑罰,明顯是站不住腳且自相矛盾。
至於上訴人爭議,《港區國安法》第33條只列出3種減刑情況,認爲未有將下調刑罰的情形盡列無遺。終院認為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毫不含糊,是要提供誘因,鼓勵他人放棄犯罪,及協助當局遏制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等,不能被解讀為容許依賴與該條文之明確目的無關的減刑因素,對罰則作出如此寬大的調整,該條文已將可下調的情形盡列無遺;另外,判詞又指上訴庭在考慮本案採用「刑罰學考慮」,指量刑須包含考慮「阻嚇、懲罰、譴責及無力犯事」,但終院認為上訴庭忽略了仍需考慮更生的原則。判詞指就本案控罪特別是情節較輕的罪行,在考慮更生下,大可判處以教導為主的刑罰,或非監禁式的刑罰,但上訴庭的判詞明顯忽略考慮此等方面。
案件編號:FACC 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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