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隻絕育放回後咬傷人 狗義工為晶片主人今認罪 官質疑畜...
被動物義工絕育放回的狗隻於今年3月將軍澳咬傷人,晶片主人即狗義工被漁農自然護理署票控「於公眾地方沒有以狗帶牽引或控制犬隻」及「非根據及按照牌照畜養狗隻」等3罪。被告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張浚軒原裁定3票控罪名成立,後覆核並推翻答辯。張官指被告已放生狗隻多於1年,期間並無畜養狗隻,需釐清已過期的狗晶片主人是否為狗隻畜養人,以裁定被告是否有法律責任。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再訊。控方案情指,一隻雄性朱古力啡色混種狗於2023年3月在將軍澳咬傷人,醫療報告指傷者左腳有約1厘米撕裂的傷口。案發當時被告未有在現場出現,漁護署捕捉涉案狗隻查閱晶片後,找到被告並發現該狗隻的晶片已過期。
被告劉志文報稱自己為該狗隻的晶片主人,於庭上承認3項控罪。被告及後解釋動物義工絕育放回的程序,他提到當捉到狗隻後就會把狗隻送往愛協絕育,然後會以自己的名義為狗隻打晶片,再於家中養育一段時間,最後放生。張官原裁定3票控罪成立,後了解到案發時被告已將涉事狗隻放生超過一年,而且該狗隻的晶片已過期,質疑被告為該狗隻畜養人的身份,遂不接受被告的認罪答辯。
張官向控方提問指,當漁護署捉到傷人的動物後會如何處理,控方回覆漁護署會評估狗隻的脾性是否適合領養;被告則指若然不適合領養,狗隻就很有機會被人道毁滅。被告又補充他於案發後到漁護署認領涉案狗隻,該狗隻現已被人領養。張官指出刑事法庭須裁定被告有沒有刑事責任,籲被告「諗自己,唔好諗狗住」,又指釐清法律責任對動物義工、漁護署及香港都有好處。張官建議被告可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處理關於狗隻畜養人的身分問題,或與控方商討是否繼續檢控。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續審。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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