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中槍涉棄保潛逃被截 曾志健認暴動罪判囚47個月
2019年在荃灣示威現場遭執法人員開槍擊中左胸的青年曾志健,與另外3名同涉反修例案件並棄保潛逃的男子,去年7月在北潭涌疑乘快艇圖離港時被截獲;一名倉庫管理員亦因涉嫌向4人提供窩藏地點同被捕,5人事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其中被告馮清華早前已認罪,判囚4年;而包括曾志健在內的4人,早前亦承認相關控罪,押後至今(18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法官明言,曾志健槍傷並非減刑因素,就所有控罪判他入獄47個月。其餘3人分別判教導所,及入獄10個月和20個月。今日接受判刑的4名被告包括曾志健(22歲)、王愷銘(23歲)及黃竣賢(17歲),3人均報稱無業;以及報稱倉庫管理員的葉豪(35歲),4人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4人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及完成對為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黃竣賢,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之司法管轄權。其中王愷銘判囚10個月,黃竣賢判入教導所,葉豪判囚20個月。
此外,曾志健另承認一項參與暴動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及於同日同地襲警。承認案情指,當時曾志健曾經拾磚擲向執法人員,及用金屬棒施襲。執法人員使用合法武力,向曾的「身軀主體」發射一槍。法官就此罪判刑時表示,被告自備矛盾有備而來,無視執法人員擎槍警告,認為暴動情節嚴重,以5年半為暴動罪量刑起點,襲警罪則以1年監禁為起點,而他犯案期間所受的槍傷不是減刑因素。考慮到所有因素,曾志健就兩罪判囚42個月,連同妨礙司法公正,共判入獄47個月。
案件編號:DCCC 485/2020 、DCCC 9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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