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24-3-11 21:22:28

發手令後6個月才定義為「潛逃者」 議員籲政府勿「菩薩心...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午(11日)繼續審議工作,會上花費較長時間就「指明有關潛逃者」的條文作討論。《條例草案》規定保安局有權指定某人為潛逃者,其中一項條件是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已屆滿。多名議員質疑時限的必要性,指過往有許多潛逃者離港後「唱衰香港」,認為無必要「綁住自己」,等滿6個月才指定該人為潛逃者。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解釋,立法原意是讓相關人士知道潛逃的代價,亦可給予機會讓他們回港主動投案,否則其資金和專業資格可能會喪失。

鄧炳強:立法原意是給機會投案

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黎棟國直指6個月規定絕對無需要,「點解現階段要攞條麻繩綁住自己對手呢」,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亦稱官員過於「菩薩心腸」,危害國安的人「衰過殺人放火」,建議刪走6個月期限,方便執法。選委界管浩鳴稱「雖然我係牧師,但佢哋(官員)比我再慈悲啲」,認為條例有欠機動性。鄧炳強表明會就此重新檢視,「牧師都咁講我會再更加認真考慮」。

行動限制令方面,鄧炳強表示有效期為3個月的原因,是要平衡人權及實際需要,並稱每次延長限制令一個月的次數沒有設限。行動限制令需要面交予獲保釋人才生效,有議員關注若相關人士踢保後可能難以找到他們面交,鄧炳強表示絕大多數情況是在保釋前將限制令交予對方。

陳克勤及商界林健鋒則建議設交出旅遊證件及限制離境的限制,以防再出現棄保潛逃。鄧炳強指出,《香港國安法》訂明有權要求交出證件,在此情況同樣適用。民建聯黃英豪則問及裁決官頒發行動限制令,會否向第三者公開內容,鄧炳強指出於私隱考量不會公開,但重申明知有限制令仍協助該人則可能違法。

違反行動限制令可被判囚一年,有議員問及刑罰是否過輕時,鄧炳強指限制令意在確保調查有效率,條例僅規管「違反行動限制令」的情況,如查明有干犯其他罪行會另行控告。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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