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得直 禁播《願榮光》
律政司早前申請《願榮光歸香港》臨時禁制令被拒後上訴,指行政機關採取措施維護國家安全時,法庭不應代替行政機關或以普通法觀念考慮措施效用。上訴庭昨日公布判詞指,法庭受特首證明書約束,絕對需要服從行政機關對國家安全的評估,終裁定律政司勝訴,上訴得直,下令禁制所有人意圖以《願榮光歸香港》一系列32首歌曲煽動分裂國家及侮辱國歌的4類訂明刑事行為。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並肯定和感謝律政司同事的工作和努力。禁制令的頒布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是針對具有犯罪意圖的不法行為,亦可更明確地令市民明白有關行為是違法的,同時保障奉公守法的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自由和權利,包括《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法律給予的保障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新聞自由)。」
他又指,特區政府會繼續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有犯罪意圖而傳播一首涉分裂國家罪及侮辱國歌的歌曲的指明行為。該歌曲自2019年黑暴、港版顏色革命開始,經常被用作煽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港獨活動,其後更多次被失實表述為香港特區的國歌《義勇軍進行曲》,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香港特區造成嚴重損害。
本案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副庭長朱芬齡及法官彭寶琴審理。判詞分析指,當有必要用民事禁制令去協助預防個別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以達致刑事法律目的,去維護國家安全之公共利益時,法庭才應頒發民事禁制令,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法庭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約束,絕對需要服從行政機關對國家安全的評估,法庭行使酌情權批出禁制令時,亦當牢記其維護國家安全的憲法職責。
須服從行政機關對國安評估
上訴庭在判詞續稱,假如禁制令牽涉任何基本權利,法庭必須信納禁制令施加的限制合憲,而且條文必須清晰明確,範圍不應較刑事法律寬廣,也不應過分侵犯權利。判詞指出該禁制令可以影響後來者,應包含明確保障,使日後任何受影響人士得以向法庭尋求予以作廢、更改、澄清或作出其他陳述,故上訴庭經考慮刑事法律的各個範疇後,認為與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沒有牴觸或不一致,以致不適合頒發禁制令。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指,因為對動機清白者可能造成「寒蟬效應」,禁制令可能牽涉言論自由,動機清白者雖非禁制令對象,但擔心要負上違反禁制令的嚴重後果,可能會被逼不進行合法行為,惟上訴庭亦同意原審法官指禁制令合憲。然而,上訴庭不認同原審法官對禁制令效用、與刑事法律兼容程度、「針對所有人」效果的裁斷及理據,以至其拒批禁制令決定,認為效用雖然重要但非關鍵,也毋須證明禁制令以外別無其他措施能帶來相同效果以示其必要。
說服網絡平台刪除歌曲片段
上訴庭解釋指,從受禁人士過去廣泛持續無視刑事法律的情況可見一斑,而公眾誤解相關歌曲活動,更令情況惡化,清楚顯示單憑刑事法律無法維護國家安全,禁制令必須協助加強預防、阻嚇實際或潛在違法者,並消除誤解。刑事問題實屬嚴重,法庭必須立刻干預,改變非法現狀,否則可能進一步破壞國家安全,無法補救。
因此,上訴庭認為有必要頒布禁制令,以說服網絡平台營運者從其平台刪除相關歌曲的問題片段,對方亦已表示如有法庭命令便準備配合政府要求。
上訴庭接納行政機關評估指,單憑檢控明顯不足以處理嚴重的刑事問題,有逼切需要以禁制令協助刑事法律維護國家安全。上訴庭指出,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及證據均指有關刑事行為構成國家安全風險,違反國家安全利益,須馬上制止,法庭重新行使酌情權後,信納應批出禁制令。上訴庭亦信納禁制令範圍不比刑事法律寬廣,已顧及言論自由,容許學術及新聞活動等部分相關歌曲合法行為不受限制,而其中有條文可供人任何日後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士得以向法庭提出申請。
案件編號:CACV274/2023、CAMP303/202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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