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被告張銘裕及嚴文謙睡房檢獲兩件避彈衣 其中一件...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37天審訊。控方今傳召拘捕被告張銘裕的警員,他供稱到達涉案單位前從訓示得悉嫌疑人或涉及槍械炸藥,但所得訊息較少,另不知道嫌疑人與屠龍小隊有關,他當日按指示以 「非法集結罪」拘捕張銘裕,疑涉10月20日示威。張銘裕最初以「非法集結罪」被拘捕
2019年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劉俊髜作供指,12月8日按指示到灣仔展鴻大廈拘捕被告張銘裕,警員到場後把一同身處睡房的張銘裕和被告嚴文謙分開,劉把張銘裕帶到廁所,隨後確認其身份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張銘裕,張銘裕警誡下稱「咩都唔知」,劉在他身上和背包搜出2部電話、衣物等,其後在張銘裕睡房搜不到涉案證物。控方展示睡房照片,有2件避彈衣在床邊,劉指當時沒有留意。
負責拘捕警員未聞黃振強房間傳來大叫
在辯方盤問下,劉俊髜稱當日先在展鴻大廈樓下等候,到達單位見大門已經打開,不知道同僚是否撬門入屋。進入一間睡房後,眼見張銘裕蹲在床邊。辯方問當時有否聽到黃振強的房間很嘈吵,有人大叫?劉回答沒有留意,但沒有聽到大叫聲。
警員指拘捕前不知涉案人物與屠龍小隊有關
辯方續指劉俊髜撰寫的紀錄中,提到在張銘裕身上搜到的其中一部電話鏡頭有損毀、沒有電話卡,劉確認,但不同意辯方指出並非在張銘裕身上搜獲。另劉俊髜指進行拘捕行動前得悉案件與槍械炸藥有關,但收到的訊息很少,又不知道涉案人物與屠龍小隊有關。
證物員:爆門入屋後檢兩避彈衣 其一內含發泡膠
當日在場任證物員的警員黃沛堯作供指,同僚「爆門」後,黃在睡房床邊檢取兩件黑色避彈衣。黃即場拆除控方提供的防彈衣證物,黃稱2件皆屬不同款式,其中一件不只有防彈板,更有發泡膠等物,稱是首次見防彈衣被額外放置其他物料。
否認警方曾襲被告嚴文謙
辯方向黃沛堯指出,警方進入睡房時避彈衣沒有置於床邊,而是放在客廳,另警方詢問被告嚴文謙「其他人去咗邊」,嚴文謙回應不知道後便遭到警方襲擊,「話唔講就繼續打」,黃一一否認。
賴振邦以串謀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被捕
警員李維峻確認於2020年1月17日在「3C工作室」拘捕被告賴振邦,李供稱當時賴振邦坐在凳上,面向工作枱,確認賴振邦身份後以「串謀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作出拘捕。當賴振邦被李帶離單位,在青山道等候警車時,賴振邦突然高呼自己全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叫途人為他尋找律師,並重複以上內容數次。李表示社運期間拘捕其他人士時都有類似經驗,但賴振邦更為激動。
否認警員曾稱呼賴為「曱甴」並欲強迫賴飲滴露
辯方指,紀錄顯示李維峻與同僚當日在「3C工作室」逗留約2小時,警員嘗試強迫賴振邦飲滴露,又以「曱甴」稱呼他,李維峻稱並無其事。李同意賴振邦三次錄影會面均保持緘默,上司沒有作其他指示,李即是完成調查,但他不知道賴振邦在1月19日獲批保釋,亦不是他聯絡賴振邦以歸還證物。
被告賴振邦被捕時,負責檢取證物的警員劉德培指約檢取20部電子器材,其中一部不需密碼,發現當中有賴振邦生活照,便向上司匯報該電話應是屬於賴振邦。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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