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會條例草案刊憲 禁犯國安者任職 4.30交立法會首讀及...
政府今日(17日)刊憲修訂職工會條例草案,禁止被裁定違犯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在任何職工會任職,違者最高監禁3年、罰款5萬元。另外,若工會未獲批准收取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可處罰款20萬元。收境外資助要獲批 違反可罰$20萬
條例修訂列明,賦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基於國家安全的需要而拒絕登記職工會,合併申請亦不可,決定不得提出上訴。
條例亦提出禁止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在任何職工會任職或簽署任何職工會的登記申請書,若工會職員被定罪,工會必須通知登記局局長,違者登記局局長可送達書面通知或向法庭申請強制令,規定該職員停止任職,至罪行法律程序結束為止。
《條例草案》將於4月30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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