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實業有否虛假陳述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2-2-19 14:56 編輯長實:無細閱樓書業主疏忽 天宇海平台單位貼地 地政署跟進
【明報專訊】馬鞍山天宇海業主投訴發展商長實(0001)誤導,指所謂「平台」單位其實在地面,矮過雙層巴士,而「5樓」單位則在地面對上一層。長實執行董事趙國雄昨日否認誤導,並指售樓書已列明樓層分佈,業主無細閱樓書屬個人疏忽。地政署則表示,最近接獲1宗有關天宇海投訴,正跟進有關個案。
有測量師研究天宇海售樓書後,直言無法看出平台單位原來是在地面,消委會委員李華明亦表示會建議消委會作介入調查。
面對天宇海業主投訴被誤導,長實執行董事趙國雄昨回應﹕「除非我們專登誤導他(買家),或不給他資料,但我們已寫得清清楚楚,我們每次賣樓,都叫買家看清楚樓書。」他又說,小業主買樓是人生最大投資,購買前應仔細閱讀樓書,無詳細閱讀樓書屬「個人疏忽」。
趙又稱,物業成交後才表示有問題,有關責任未必在發展商,而所有圖則已獲有關部門審批,樓書並無誤導,不擔心會影響長實品牌。
樓盤模型無顯示地面位置
記者翻查天宇海樓書,當中無標示平台單位其實建在地面,但有圖解說明平台層設於「會所1樓」以上。至於長實當日售樓展示的樓盤推銷模型,則無顯示地面位置,只展示平台層下還有樓層(即地庫),而對開街道,則與地庫處於同一水平。
「專業人士看不出 市民更看不到」
香港測量師學會房屋政策小組主席潘永祥曾研究過天宇海售樓書,他指售樓書無標示平台層在地面,直指長實昨日的回應不成立。「我作為專業人士都看不出,普通市民更看不到,怎樣疏忽?責任怎會在他們身上?」
潘永祥稱,政府尚未就監管一手樓立法,否則現已可引用這條例調查。即使沒有法例,政府都有方法預防發展商誤導,如屋宇署審批圖則時,不應讓長實把地面單位稱為「平台單位」,地政總署准許天宇海出售樓花時,應規定長實要與業主簽確認書,確保業主知悉單位對出是馬路。
身兼消委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李華明認為,按目前情况,天宇海平台單位可能令人有錯覺,最好由專家判斷,但不應由長實專家來斷定,他將建議消委會介入調查,而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亦擬跟進。
http://hk.news.yahoo.com/長實-無細閱樓書業主疏忽-天宇海平台單位貼地-地政署跟進-230738914.html
長江稱當事人沒有看清楚細則才導致此案的發生。
案情重點是綠色字部分。藍色字是長江實業的辯詞。
我沒有看過那份樓書,但我記得樓書都很厚。我的主張是如果樓書中相關條款根本就不顯眼,顧客一般情況下根本就無法留意到,那麼長江實業有很大責任。
香港合約法有重要的一點,就是條款特別是關鍵的條款(如免責條款)要讓接受要約人(acceptor)容易看到。我記得這叫做by reasonable notice。如果在合理情況下沒有看到這個條款,要約人(offeror)是無權免責的。這也適用於所有合約條款的製定。
紅色字是專家的分析。專家也認為長江實業有責任。
另外,有一個地方可以讓法庭雙方辯論一下,就是這個平台究竟是不是購買此物業的關鍵因素?是不是業主一旦知道它其實只是地台而不是平台就不會購買此物業?如何釐定平台和地台?這點可以讓專家回答。
如果這個平台是購買此物業的關鍵因素 ,長實是mere representation(不會翻譯,請高手來答)還是misrepresentation(失實陳述)呢?我傾向於後者。
可能是我想太多了,但還有一點,如果是失實陳述,這將屬於刑事罪行,那麼,誰是罪人?長實還是負責推銷的職員?
香港有一個案例是,一個銷售員向顧客推銷油煙機,將風扇轉數從2300轉虛報為3200轉(數字可能不確切)。法官判此銷售員3年(記得是3年)監禁。也就是說,銷售員而非店家被視為主犯。
如果此案涉及失實陳述,長實為了免除責任,是不是可以說他們本來就是賣地台住宅,只是銷售員為了營業額而亂吹而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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