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SHIP 發表於 2011-1-25 19:46:58

討論區轉貼網上新聞罪成

海關首檢控同類侵權

【明報專訊】網民在討論區從報章網站轉載新聞報道內容乃屬侵權行為,海關日前作出首宗檢控。一名網上討論區管理員提供超連結,利用電腦程式令網民點擊時,便可存取複製自《星島日報》網上新聞的報道免費閱覽,管理員更在該論壇掙取200元廣告收益,昨被判罰款3000元。

海關發言人表示,本案屬首宗同類檢控,案件乃接獲舉報調查揭發。報稱任職資訊科技支援工作的男被告羅家樂(29歲),昨承認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於2009年3月4日並非為業務目的或在貿易過程中,企圖分發侵犯版權的複製新聞報道,損害版權擁有人利益,他被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罰款3000元。案情並未透露涉案的是哪個討論區。

複製多份報章 掙200元廣告費

控方案情透露,被告在一個討論區擔任管理員,提供名為「報章及雜誌」的主題,會員只要在主題內回覆空白或任何信息,便能得到多條超連結,免費閱覽非法複製自多份報章網站的新聞報道,其中一份是星島日報。

經調查後,海關證實被告利用網頁程式,非法在討論區轉載香港多份報章在網上刊登的文章及圖片,當網民點擊有關「連結」,便能將網站的新聞報道複製及下載到涉案討論區的伺服器,有關程式會自動過濾附設在新聞網站的所有廣告,然後會按用戶選擇,把過濾了廣告的文章及圖片發送到用戶的電腦中。

15篇新聞與星島日報相同

海關調查人員「放蛇」在上述討論區登記成會員後,於2009年2至3月其中4天,在討論區共觀看了15篇新聞報道,並從《星島日報》的網頁證實,該15篇新聞報道是完全相同的侵權複製品,遂於3月4日早上到被告寓所拘捕被告,檢走一部電腦及相關上網設備。被告警誡下承認在該討論區主題網頁掙取約200元廣告費。

根據《版權條例》第118及119條,未得版權擁有人特許下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即屬違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

【案件編號︰ESCC334/11】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1994731/1.html

要留意一下到底如何侵權?


燕南天 發表於 2011-1-26 22:55:50

AIRSHIP 發表於 2011-1-25 19: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海關首檢控同類侵權【明報專訊】網民在討論區從報章網站轉載新聞報道內容乃屬侵權行為,海關日前作出首宗檢 ...

1. 要加上自己評論,不能單純轉載,以免被人以為盜用文章牟利
2. 要加上link,嚴格來說不可以轉載全文。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26 23:07:49

我覺得以後應該規定一定要添加自己的評論。
我以前也常常貼了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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