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仁龍收禮 錶酒鈔照袋
【東方日報專訊】東方報業集團踢爆曾蔭權貪盡海陸空,原來特區政府司、局長在接受或保留公務上收到的禮物時,亦是無規無矩,只由其身不正的「貪曾」憑八個籠統因素去判定是否批准他們能否保存禮物,與對公務員必須遵守的嚴格規定大相逕庭。東方報業集團記者翻查特區政府三司十二局司局長收受禮物的清單,發現申報收受禮物的制度形同虛設。律政司司長黃仁龍的收受禮物清單便顯示他收受了手錶、酒和紀念鈔,令人聯想禮物價值可能不菲,記者多番追問下,他亦未能詳細交代全部禮物價值。有立法會議員批評官員不交代收禮詳情,是無私顯見私。繼揭發曾蔭權貪盡海陸空之後,本集團記者翻查特區政府三司十二局的首長由二○一○年起收受禮物的清單,並查問他們收受禮物準則,當中例如律政司司長黃仁龍便收到三百四十二份禮物,而決定私人保存的禮物亦達七十項,包括手錶、酒及一張紙幣等。本報就他決定保留的禮物查詢具體情況,包括禮物由何人所送、是甚麼牌子、價值若干及為何決定保留,經過多番追問,他回覆的內容仍是不清不楚。
黃仁龍拒交代詳情
黃仁龍透過其新聞秘書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出,黃仁龍於一○及一一年分別收到一瓶及三瓶酒,均由不同駐港使節送贈,送給他作酬酢之用。記者雖然要求他提供禮物的牌子和價值,但新聞秘書回覆時完全沒有交代詳情。另外,黃決定保留的手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周年紀念手錶,於前年一個春節宴會上由主辦單位送予包括黃仁龍在內的多位嘉賓作紀念。至於紀念鈔則是面值港幣一百五十元,是二○○九年其中一間發鈔銀行發行紀念鈔時送贈,但沒有披露紀念鈔的編號是否「靚冧巴」。黃仁龍的新聞秘書聲稱,所有禮物均價值不高,且嚴守有關規定。
然而根據《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問責官員收受禮物的準則異常寬鬆,與規管公務員有天壤之別,公務員收到禮物能否私人保存,以禮物銀碼清楚劃分,最貴重的禮物,價值也不能超過一千元。問責官員能否保存禮物由特首決定,當中並無客觀準則。
本報曾就各司局長收取禮物及保存自用等問題,向各相關司局長查詢,以了解禮物由何人於何時送贈、禮物的價值及他們選擇保留禮物的理由和用途,但他們全部只經由政府新聞處統一答覆,稱問責官員須按照守則及有關接受利益的規定,將工作上收到的禮物或物質上的好處記錄在案,方便公眾查閱。以黃仁龍為例,其新聞秘書原本回應指政府新聞處已回答提問,至本集團再次追問詳情,答覆仍是有「缺失」。
公僕:係一種傳染病
對於當局寬上嚴下的收禮規管,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直指不公道,對司局長的規管太「鬆手」,他促請政府必須為問責官員訂立具體收禮守則,增加透明度:「官員收禮會係一種傳染病,如果再無制度堵塞漏洞,隨時會再出現好似曾蔭權嘅情況。」科大社會科學部副教授成名亦指,若官員收禮準則單由曾蔭權決定,而曾蔭權又其身不正,會令人質疑有人能藉機濫權,建議當局引用高級公務員的收禮準則作上限,再交由立法會討論,確保公平公正。
立法會議員陳偉業表示,問責高官收受禮物情況已到「氾濫」地步,變成慣常的利益輸送。他認為官員應公開收受禮物的價錢,否則是無私顯見私,「唔公開即係有嘢隱藏,相信係啲嘢好值錢,驚畀人覺得佢貪。」
高官與公務員收禮準則迥異
規管公務員準則要點
1.當局無批准政府人員以公職身份接受利益。政府人員以公職身份出席社交場合或典禮所獲贈的禮物,包括獎券、電影或演出贈券等,均為致送予所屬部門的禮物
2.公務員以主禮嘉賓或部門主要代表身份出席正式活動,個別部門為減省申報的行政工作,若禮物不超過指定款額,員工也可以保留,但也必須在十天之內申報。舉例,若是刻印了主辦機構、活動或饋贈者名稱或標誌的禮物或紀念品,若價值不超過50元,員工可保存,但若價值逾300元,必須提交部門首長審批,一般情況下,不會批准;若是刻有有關人員的姓名的禮物或紀念品,價值400元以下,也可私人保存,但亦需由部門首長審批,如價值超過1,000元,通常亦不會批准。
規管問責官員準則
由行政長官按以下因素考慮是否批准接受和保存禮物、利益或其他好處:
1.禮物的性質和價值
2.饋贈人的地位和聲譽
3.雙方之間是否有利益衝突;兩人之間公事往來的程度
4.接受禮物會否令公職人員、所屬部門或政府欠下饋贈人的人情,造成尷尬,或惹人非議
5.鑑於政府的政策(如關於吸煙政策),接受禮物是否恰當
6.在同一場合,非政府人員是否也在相同情況下獲得同樣的饋贈
7.同一位饋贈人過去送贈禮物的次數
8.公眾觀感等因素
記者 李惠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605140/1.html
竊國者侯{:ang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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