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債客作假證 中銀經理脫罪
【明報專訊】金融海嘯淹沒大量迷債的事件餘波未了。中銀女經理被指推銷時訛稱迷債「零損失、低風險」,致5名事主「落搭」,早前被控9項欺詐或罔顧實情誘使投資罪,但法官指眾事主供辭疑點多多,甚至說謊,未能證明被告陳述失實,判她所有罪名不成立。中銀個人理財主任張瑰瑰(47歲)是首名涉嫌以不實言辭推銷迷債而遭檢控的銀行前線人員。她原被控於05年2月至08年2月,向6名投資者宣稱6款「迷債」及2款「星債」風險低,不會損失本金。審訊期間,控方同意其中兩項控罪毋須答辯,餘下7罪涉及5名事主。張瑰瑰昨離庭後急急乘車離開,未回應提問。
大聯盟:警蒐證不足法庭昨日坐無虛席,除了「雷曼苦主大聯盟」,亦有大批市民聽審。上午休庭前,法庭指證人不可靠,有旁聽者已表示「凍過水」。雷曼苦主大聯盟召集人陳浩偉大表失望,認為警方蒐證有所不足。
質疑年代久遠 難記細節法官鄧立泰裁決時明言,涉案迷債及星債都是高風險結構性產品,控方主要依靠5名事主的供辭,他們介乎40至80歲,若非雷曼08年9月「爆煲」,根本毋須回憶被告推銷的細節。事主在3至6年前由被告推銷買迷債,年代久遠難以記起一字一句。鄧官直言他們的供辭模糊,忘記被告有否表明迷債「屬沒有或低風險產品」、「不會損失本金」或「相關機構之一倒閉,只會損失小部分本金」。他又指出,部分事主未能分辨事實,證供不準確、不可靠及不可信,更有人說謊。
官:事主不擇手段取回錢鄧官直言,方姓事主稱被告在產品單張圈示「保本」二字,但庭上經盤問後,卻同意被告曾說產品「不保本」。另一事主、損失300萬元的劉姓商人,鄧官指他是成功生意人,被告根本不可能失實陳述瞞騙他。鄧官又說李姓事主指控被告欺詐,誘使投資,但「被騙」後繼續透過被告申請按揭,李過去為求追討賠償,曾到銀行小便鬧事,「證供有弱點,隨意忘記。事主不擇手段取回金錢,法庭理解他們的憤怒,但不能原諒說謊」。
指被告供辭有邏輯被告審訊時出庭自辯,說出平日的推銷習慣,例如會在單張圈示重要字眼。鄧官指被告供辭有邏輯,如實表示已記不起推銷時的說話,亦明言對宣傳單張條文未盡理解。他考慮控辯雙方供辭與文件證供,更支持辯方的說法,被告最終全身而退,更獲訟費。
【案件編號:DCCC526/10】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018920/1.html
大律師:或需考慮改控罪
【明報專訊】控方原先控告中銀女經理張瑰瑰10項罪名,至裁決階段餘下7罪繼續訴訟,最終「全軍覆沒」。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前車可鑑,控方必須重新審視證供,若無法填補弱點,或需考慮改變控罪,甚至撤控。
控方宜重新審視證據
除張瑰瑰外,另一名涉嫌失實陳述推銷迷債的中銀女經理戴晶,預定下月1日受審。陸偉雄認為控方今回全面敗陣,應按法官判辭重新審視各部分證據,「投資雷曼的事主通常年長,記性有瑕疵,且事發時間距今頗遠。證據若出現弱點,便要考慮加入其他佐證,及考慮能否入罪,否則『夾硬打』賠訟費,輸官司亦輸公帑」。
民事檢控勝算較高
他指刑事檢控「寧縱毋枉」,標準之高,不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違法,亦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犯罪,「有沒有犯罪之心,只能靠推論,要達唯一推論才可入罪」。
民事檢控有別於刑事檢控,按「相對可能」原則評定勝敗,「以百分率為例,刑事檢控需要100%肯定,方能入罪,民事檢控則只需51%便足以勝訴。刑事案件敗訴,事主以相同證據循民事入稟索償,可能獲得賠償」。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018918/1.html
要告其實是否應該告銀行?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