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定成非禮刑恐囚17月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現年六十二歲的劉定成,被裁定非禮A及刑恐A和D先生等三項罪名成立,昨在犯人欄內聆聽法官的判詞內容時,已在中途激動地落淚,滿面通紅,一度用紙巾抹淚。據知,劉定成已指示律師提出上訴推翻定罪,稍後更會嘗試向高院申請保釋外出。
主審暫委法官練錦鴻昨在判案時指被告假扮為模特兒公司代理人到處「獵物」,專向容易受騙及誘惑的年輕人埋手,令對方深信會得到模特兒工作,而同意依從被告指示拍照,很明顯被告的行為是藉着個人的財勢來欺凌弱者,以達到個人的性慾望,被告的行為近乎勒索,其「捕獵」的行徑不但違法,更不可寬恕及在道德上應受到指摘。
練官指根據報告顯示,被告過往曾有「兩段情」,維繫了頗長的時間,最後一段情於九三年終結,被告性格內向,孤獨空虛,自我中心,冷酷無情,喜歡操控他人和缺乏安全感,大部分時間都留在家中與母親傾訴,被告並沒有任何精神或心理問題,只有「過分強迫性行為」,例如喜愛不停洗手,被告於八八年開始愛上拍「肉照」,以滿足個人的性取向及需求,當別人不肯奉承或討好他時,被告即會變得怨憤和敵視。心理專家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屬低至中度。
練官稱被告出生於富裕家庭,一生都受到家人的保護,令他放縱及嬌生慣養,根本沒有實際在社會工作,只是在家族公司「掛名」為董事總經理,每月受薪。雖然在劉母眼中被告是一個孝順及仁慈的兒子,但被告此種「獵物」手法,令事主就範同意拍照,可見被告的行為十分可恥,尤其案中D先生因害怕被告將拍下的肉照上載,而被迫與被告電話交談數小時,以免激怒對方,可見D先生極度恐懼被告。
練官強調被告以財勢令年輕人跌入陷阱,藉着拍照達個人目的,兩度撫摸A先生的下體,行為已違反事主對他的誠信,被告的非禮行為比在公眾地方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更為嚴重,根據法例非禮最高的刑罰為入獄十年,考慮被告對A先生的非禮行為,適當的刑期應是入獄六個月,至於兩項刑事恐嚇罪各囚十五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即共囚二十個月,法庭基於被告母親年老多病,被告入獄對她的打擊,乃減刑三個月,即判入獄十七個月。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七二--二○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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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算重判{:sos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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