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被告 酌情各賠6萬 律政司索144萬訟費 百萬餘款料耗公帑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1-2-23 17:43 編輯(舊新聞)
【明報專訊】民間電台藐視法庭案,宣稱本著良心行事才違反禁制令開咪爭取言論自由的成員,昨被高院法官夏正民輕判各人罰款1萬元,律政司開出144萬元訟費單要求被告支付,亦遭法官以維持公平原則為由,酌情下令6名被告各支付5萬元便可,換言之,餘下逾百萬訟費可能要由以公帑營運的律政司自行負擔。
6名被告分別為曾健成、梁國雄、楊匡、潘達強、羅堪就及海昇科技有限公司。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辭才決定是否就有關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官﹕罰款訟費不合比例
兼任原訟庭法官的上訴庭法官夏正民,昨日多番與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就訟費問題「討價還價」,夏正民指144萬元訟費比藐視法庭罰款更具「懲罰性」。法官指本案有多項不尋常之處,與一般商業民事案中的藐視法庭不同,因今次律政司引用民事禁制令協助刑事檢控程序,保障的並非私人財產,而是廣大市民利益,但案中眾被告沒有個人得益,亦沒有人受傷害,而罰款與訟費亦明顯不合比例。
翟紹唐引述案例回應,指藐視法庭案例主張敗者全數支付勝方懲罰性堂費,而本案不應偏離此原則。他又稱各被告足智多謀,不易應付,律政司一直不知道各人會認罪,案件確需一番準備。
夏正民判決時指出:「我明白各被告是社會行動主義者,他們覺得裁判官裁定《電訊條例》違憲即他們得勝,但後來律政司申請上訴又令他們感到挫敗,最後認為個人原則重於法律下,才選擇違反禁制令。他們認為政府不應耍政治手段,棄刑事檢控而訴諸民事禁制令,所以挑戰的對象是政府而非法庭,但現時各人已真心道歉。」
夏正民重申,今次正好向市民表達一個信息︰即使動機良好,只要不守法,也得揹上責任。但他表示,假如要6名被告負上訟費責任並不公平,律政司一直以公眾利益需要為由,申請禁制令及起訴各人藐視法庭,但法庭考慮公眾利益之餘,亦要考慮更寬闊的公平原則,他認為頒令各被告只需支付5萬元,即合共30萬元予律政司作訟費。
曾健成籌款交罰款訟費
民間電台台長曾健成表示,將會籌款解決罰款及訟費,但其餘的民間電台無牌廣播傳票,就會繼續以公民抗命方式處理,他不會繳交早前裁判官頒令的3000元罰款。
【案件編號:HCMP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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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124/4/fbz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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