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何俊仁的申請書指出,梁振英的失實陳述構成選舉非法行為,而且違反誠信,不符合《基本法》中規定特首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資格,故法庭應該宣布梁當選無效,以及禁止他出任特首。 筆者不是法律專家,不能判定有關言論是否成為失實陳述。但要指出一點,如果選舉中當某候選人說出和事實有不同或矛盾時,把瑕疵上綱上線為誠信問題,影響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資格;甚至聲稱其構成選舉非法行為,並要求法院推翻當選結果······如果參選人都用這種方式面對敗選,可以預見每一次選舉都會在這個問題上耗費大量時間。 民主選舉最基本的原則是願賭(參選)服輸,以及在任期屆滿後重新開始選舉。如果每一次落敗後都要求法院推翻當選結果,這首先是陷法庭於不義,其次是浪費寶貴的社會資源。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曾表明司法覆核不是解決政治、經濟和社會問題的「萬應良方」,強調有關問題只能透過討論及經過「政治體制的適當運作」,方能獲得解決。 最重要的是法律服務並不是免費服務,有關訴訟訟費可能價值不菲。如果什麼問題都要求法院推翻當選結果,訴訟雙方均需虛耗大量訟費進行抗辯,這只會有財團支持者有利,絕非民主平等精神。法援消耗的是社會成本,市民大眾將被迫為一個自己不一定認同的行為埋單。 可能有人覺得此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不會被人濫用。但若開此先例,不僅行政長官選舉受到影響,將來若有人不喜歡某人當選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甚至屋苑業主立案法團委員都可以要求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這實在民主選舉一大退步。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主要職責有: -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者瀆職行為時,立法會可以通過進行調查,並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如果調查委員會調查之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對行政長官的指控,立法會將就是否提出彈劾案進行表決。若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立法會就可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案,並將結果知會中央人民政府、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之後就會決定是否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 如果何俊仁認為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者瀆職行為時,理應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進行調查。而非進行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由始至終,是次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根本只是鬧劇一場。眾所周知,何俊仁根本就無可能當選行政長官選舉,因此其訴訟目的只是為九月立法局會選舉做勢。民主選舉理應是君子之爭,願賭就要服輸。如果不服輸,也應該根據遊戲規則來挽回局面,而非輸打贏要。 立法會議員如今開始系統性出現問題,並非選舉能夠解決。更好的解決問題方法是對議員作出處分,例如扣減有關失職議員的工資。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小組委員會可就有關問題提供對策。如果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小組委員會不能解決這個問題,立法會應該將有關權力還給人民。筆者相信人民自然會作出公正的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