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邵漢儀紐約時報文章:日本應尊重釣魚島相關國際條約 [打印本頁]


(美國《紐約時報》網站10月11日文章)題:釣魚島爭議應適用的法律原則

       我願在此回應日本政府、西恭之教授以及讀者的評論(西恭之10月4日在《紐約時報》網站上撰文稱,中國的釣魚島訴求自相矛盾——本網註)。

       令人欣慰的是,我們在一個方面有以下共識:即這一爭議應該通過法治加以解決。然而,雙方在具體操作層面依然持有分歧。雖然台灣建議將釣魚島爭議移交給國際司法處理,但日本卻只願意把竹島(韓國稱獨島——本網註)爭議移交國際法院,與此同時,堅稱尖閣諸島(即我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本網註)問題“不存在爭議”。這種雙重標準違背了法治的普適性原則。

       日本不應忘記過去接受的國際條約。1943年,美英中發表了《開羅宣言》,宣言闡明“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兩年之後,於1945年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申明:“《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在1945年簽署了投降書,正式接受《波茨坦公告》各條款。

       令人遺憾的是,日本略去了這些國際條約,而只是援引了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但兩岸都不曾在這個條約上簽字。一個國際條約不應導致非締約國的領土喪失。

       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合法權利不能源於非法行為。在釣魚島爭議問題上,必須要考慮這一原則。

       日本聲稱對於爭議島嶼的主權依據是1895年的無主地先占,盡管日本自己的歷史檔案記錄說明事實正好相反。日本政府依舊回避這一事實。1885年10月,日本外務卿和外務省官員們對這些島嶼的描述是:“接近清國國境……臺灣近傍清國所屬之島嶼。”

       1895年5月,當時的沖繩縣知事確認了1885年以前的實地勘察是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勘察,並因而有該島嶼為清國所屬的認知。

       今天日本聲稱,1895年1月14日的內閣決議是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通過的,所以並非由戰爭取得島嶼。然而,這再一次回避了有關戰爭的史實。

       1894年9月17日,日本擊敗中國北洋水師,是為戰爭的重要轉折點。到了1894年11月,中國求和的意願已為日方所知悉,且為國際外交界所共知。1895年3月,日本入侵了鄰近臺灣的澎湖列島。所以,盡管《馬關條約》是在1895年4月17日簽訂,但這並不能抹去之前發生的一系列事件,而正是這些事件為日本占據爭議島嶼做好了鋪陳。

       西恭之教授認為,基於不可反悔原則,明治時期的歷史事實與爭議“無關”。然而,最權威的官方文件應該是已簽署的國際條約。換句話說,不可反悔原則並不適用。

       相反,在此適用的應是“關鍵日期”原則。關鍵日期指的是,各方在該日期之後的任何行為都不再對問題產生影響。這可以避免爭議各方采取手段,改變爭議的原有狀態,以鞏固自己的立場。國際法要求,關鍵日期“必須為引發所謂無主地爭議的事件或主權聲索發生的那一天”。這意味著,這個關鍵日期應定在1895年1月14日,並且明治時期的歷史證據是完全有關系的。

       一個世紀前,中國政治家李鴻章在《公法新編》的中譯文本序言中寫道:“今誠以此書懸之國門,推之海外,果能中外共守,永息戰爭,使環球共享升平之福。”寫下這篇序文的時候,中國正處於列強瓜分之中,而李鴻章卻對國際法寄予厚望。希望我們這一代人能夠實現前人的理想,確保法治能夠帶來歷史性的公正與和平。(作者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邵漢儀)

新華網

值得留意的是,此文章並非不一定代表紐約時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