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律政司請終院尋釋法 [打印本頁]


藉外傭案解決居權  張達明:暴風雨真的來了

【明報專訊】法律界消息透露,律政司藉着外傭居留權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機會,向終院提議把此案轉介人大,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其於1999年吳嘉玲案首度解釋《基本法》時,指特區籌委會的報告反映《基本法》立法原意的表述,是否是對《基本法》解釋的一部分,因而對香港各級法院具約束力;若終院同意轉介,而人大常委會又表明當年的意見是釋法一部分,終院便要推翻自己在2001年莊豐源案的裁決,重寫居留權定義,在港出生的雙非兒童將不會再取得香港居留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包致金大法官擔憂的暴風雨真的來了。

據了解,由於外傭案涉及「通常居住」的定義爭拗,特區籌委會當年的報告指出,在港通常居住滿7年可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並不包括外傭,特區政府因此認為,若籌委會的報告反映《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對終院在外傭案中的裁決將起關鍵作用。終院在2001年的莊豐源案中曾裁決,指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吳嘉玲案中解釋《基本法》時,雖曾提及籌委會報告反映立法原意,但只是一種附帶提及的意見,並非釋法決定的一部分,對終院沒有約束力,終院因此不理會籌委會報告指在港出生中國公民須父或母為香港永久居民才有居留權,裁定父母均非香港永久居民的雙非兒童有居留權。


終院提釋法 等同推翻莊豐源案判決

律政司認為,終院莊豐源案已是多年前的判決,今天的終院可以重新審視當年的決定,如有疑惑,應向人大常委會尋求澄清。若終院同意律政司的請求,便等於邀請人大常委會演繹其1999年首度釋法時附帶提及的法律意見,有可能令這些附帶提及、沒約束力的意見,變成權威的、具約束力的釋法決定,這樣便可以一次過解決外傭和雙非嬰的居留權問題,確立今後外傭和雙非嬰都沒有居留權。

學者張達明指出,他憂慮多時的釋法風波終於出現了,律政司要求終院尋求人大常委會澄清1999年釋法決定的效用範圍,變相要求終院推翻自己在2001年莊豐源案的判決,這會令終院蒙受巨大壓力,轉介就等於自我否定,不轉介便似宣告不尊重人大常委會的意見。


事成開壞先例 人大可隨意解釋基本法

張達明認為,律政司長(指袁國強)同意這樣做,是開了一個壞先例,因為《基本法》只定下了終院在哪類案件中轉介人大常委會,根據158條行使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卻沒有定下終院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其自身舊日釋法決定。而且,當年終院不遵從人大常委會的附帶意見,是因為案件涉及居留權條文的解釋,居留權條文屬於自治範圍、特區內部事務,本來不應讓人大常委會介入,人大常委會藉居留權條文(第24條)關乎內地居民進入香港須受管制條文(第22條),才勉強介入,終院因此把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範圍局限於與22條有關的解釋,如果今次律政司藉籌委會報告變相改寫居留權定義的計劃成功,便等於開了先例,人大常委會可隨意按內地法律原則去解釋《基本法》第3章中各項保港人權利和自由的條文,衝擊香港的人權和法治,包致金法官退休時說的暴風雨將臨,相信就是指這個。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21213/-2-2846770/1.html

基本法寫明人大擁有最終解釋權,如何有暴風雨?



當時終審法院法官錯判導致如今一系列問題,現在給予終審法院眾大法官一個改過的機會,竟然被一些所謂法律人士解讀為暴風雨?原來改過自新等於暴風雨?終於明白部分所謂法律人士的思維邏輯{:disag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