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強姦「案中案」男友被捕 [打印本頁]
(星島日報報道)元旦發生強姦「案中案」。十七歲少女在酒吧慶祝新年後,隨新相識青年回家發生性行為,事後告知男友聲稱遭強姦,有人疑起貪念,夥同朋友登門向青年索取數千元和解費,被拒後報警將該青年拘捕,惟警方亦懷疑報案人及其友妨礙司法公正,一併帶署扣查。
無良男友疑視女友被強姦是一條財路,向強姦疑犯索取數千元和解費,終與一名男友人雙雙被捕。案中女事主僅十七歲,報稱無業;被捕男友姓謝二十九歲,同行男子姓趙二十一歲,二人報稱地盤工人,至於發生一夜情後捲入強姦案的十九歲青年則姓廖。
警方消息稱,大除夕晚上,十七歲女事主與朋友在旺角一間酒吧參加倒數派對,席間認識姓廖青年,踏入元旦後,隨廖返回他在油麻地新填地街的住所,繼續飲酒,其間兩人發生性行為。
女事主當日向姓謝男友聲稱被人強姦,有人聞言後萌生貪念,夥同姓趙友人前晚十時到新填地街,尋獲姓廖青年大興問罪,但又指可以私下解決,要求廖交出數千元和解,否則報警。
雙方在梯間談判及討價還價之際,廖的父母返家撞破,得悉兒子涉及強姦案被人索取金錢,大為氣憤,質問對方是否勒索及要報警;謝見事敗,先發制人,即時報警聲稱女友在上址被姓廖青年強姦。
警方到場調查,疑人錄取初步口供時,聲稱與女事主邂逅,但沒有灌醉她,亦沒有強逼發生性行為,當時雙方都是自願。警方聯絡女事主了解案情後,列作強姦案,將姓廖青年拘捕。
不過,警方亦揭發謝與趙涉嫌向廖索取金錢,圖私下和解,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同將二人拘捕帶署,案件由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跟進。
根據法例,強姦屬嚴重罪行,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至於妨礙司法公正是《普通法》罪行,沒有最高刑罰,視乎處理案件的法院判刑限制,一般法院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103/-2-2862527/1.html
當自己條女係搖錢樹{:ang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