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外傭大狀斥政府「走後門」 [打印本頁]
指借力圖推翻莊豐源案
【明報專訊】政府藉外傭爭取居港權,建議終院提呈人大,解釋1999年「吳嘉玲案」釋法內容,解決外傭及「雙非」問題,案件昨續審。外傭代表直斥政府「走後門」,企圖借力推翻終院「莊豐源案」裁決,直言當年釋法並非本案涉及的爭拗條文,法院應自行詮釋。律政司則提出兩條問題,冀釐清釋法意思。
代表外傭的御用大律師Michael Fordham反對釋法,指1999年釋法只針對《基本法》22(4)條及24(2)條(3)款,事關港人內地子女的居港權,與本案涉及外籍人士居港的24(2)條(4)款無關,而終院獲《基本法》賦予解釋的權力,今次應按普通法自行詮釋。
指99年釋法與外傭無關
終院審理「莊豐源案」時表明,毋須考慮99年釋法中,有關1996年8月特區籌委會對實施24(2)條的意見。該意見指父母任何一方須為港人,其子女方享居留權,而「根據專項政策獲准留港」人士(如外傭)則不屬「通常居住」。律政司今次就此建議釋法,釐清法院須否遵從。Fordham表示,律政司明顯地故意向終院舊事重提,「走後門去左右終院過去的決定」。
律政司提兩釋法問題
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彭力克及後呈交兩條釋法問題,強調99年釋法附帶立法原意的意見,引起法律爭拗,應釐清釋法是否包含該些意見。彭續指出,港英年代政府已對不同的外籍人士,如難民、駐港軍人、外勞等設立條件,雖然他們是合法自願定居在港,卻不能取得居留權。該等權力延續至今,政府按《基本法》有權管制外籍人士出入境及逗留。
彭力克又指出,外傭規定工作兩年約滿後須回鄉放假,並不符「通常居港」。他認為不能單從字面理解《基本法》中外籍人士申請居港的條文,理解「通常居住」時亦須考慮背景、環境等外在因素。他又指無論90年《基本法》通過前的文件,如《中英聯合聲明》等,以及通過後的文件,均可用來考慮條文的意義。案件今續,彭力克將陳述建議釋法的理據。
【案件編號:FACV19、20/12】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228/-2-2905684/1.html
當年「莊豐源案」時人大已經表明判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