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焦點透視:工會應適時抽離 談判權交回工人 [打印本頁]


葵涌貨櫃碼頭工潮愈演愈烈,首次調解會議亦告吹,其間,職工盟堅稱為保障罷工工人權益,避免秋後算帳,要以「工會」身份參與,但實際上其行為,猶如騎劫了工人的利益。有資深工會代表指,勞資調解會議一般需要工會代表從旁監管,以保障工人的法律權益,在談判進展順利下,工會應適時退出,將談判權交回工人手上,由他們自決是否接受資方所提出的加幅,而不應強加工會意見。

《僱傭條例》防僱主「秋後算帳」
 
勞工處昨日安排碼頭的勞資雙方代表參與調解會議,工會以《僱傭條例》21B為由,堅持以工會身份出席,以法律保障罷工工人的權益。
 
《僱傭條例》第五十七章條例21B指出,凡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六級罰款,最高罰款為10萬元。

以工人利益前提  勿強加意見
 
有熟識勞工法例及工會運作的資深工會代表指,勞工法例中列明,僱主不能對參與罷工活動的工會代表秋後算帳。以工會代表身份帶頭及參與勞資調解會議,不但能起到監管的作用,亦能避免工人的民事責任,保障工人的法律權益。
 
但若果談判的發展過程中,雙方形勢發生明顯對比、拉鋸力量減弱、或工人佔有上風的優勢等複雜因素影響下,工會不應再持續主導談判權,而應在雙方達成協議重新簽約前「急流勇退」,將加薪幅度的決定權交還工人,工會應以工人的利益為大前提,不應強加意見。

工會身份  非「免死金牌」
 
另外,條例21B中有明確指出,僱主不能因工會會員參與工會活動而解除其僱傭關係,但一旦有參與罷工的工人其後被公司解僱,亦往往因舉證困難,而不能成功上訴,法例亦不能完全保障罷工工人不被解僱。「沒有永久的僱傭合約,雖然法例有列明不能因為罷工而解僱你,但並不代表你參與過罷工,就會有『免死金牌』,若工作表現欠佳,公司亦可以終止僱傭關係。」

http://paper.wenweipo.com/2013/04/05/HK1304050016.htm

職工盟擺明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