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官﹕變性人婚權宜立會處理 [打印本頁]


「W」上訴終院 指應享女性權利

【明報專訊】變性人W未能與未婚夫註冊結婚,上訴至終院爭取婚姻權利,案件昨開審。W一方指不論身分證明文件及生活待遇,W皆被視為女性,因不能生育和行房而不能與男性結婚並不合理。但政府一方則稱,婚姻僅限一對自然男女締結關係,法院不應改變「女性」定義而准許變性人結婚。常任法官李義則指出,牽涉變性人的問題複雜,應交立法機關處理。

由男變為女的W,在原審司法覆核及上訴皆敗,後來經法援延聘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在終院上訴。彭力克表示,W經詳細評估接受變性手術,不論醫學、心理與社會層面,皆獲認定為女性;W的身分證和護照顯示為女性,到泳池使用女更衣室,一旦犯案被判囚亦於女子監獄服刑,「強姦案中亦可能成為事主」。


W方:生育能力非婚姻必需

上訴庭曾在判辭表示,W與未婚夫不能行房及生兒育女,不具生育能力。但彭力克駁斥此兩點並不影響婚姻,W經手術置入人工陰道後可以行房,又指異性婚姻中有夫妻不育或選擇「二人世界」,並不影響婚姻權,可見生育能力並非婚姻的必要條件。
彭續說,政府部門批准W改變身分證及護照的性別為「女」,卻因W出世紙上性別為「男」而不准註冊結婚。彭同意立例處理變性人的性別事宜乃立法機關工作,但立法程序需時,法庭可聲明W屬女性,讓她註冊結婚。


官質疑與同性婚姻重疊

首席法官馬道立問及變性人婚姻與同性婚姻的性質會否重疊,彭強調W在法律上已是女性,有憲法權利保障私生活,亦有自由結婚和組成家庭,認為案件與同性婚姻無關。馬官又假設合法夫妻其中一方變性,婚姻是否有效,彭力克認為二人已屬同性,婚姻無效。常任法官李義補充,牽涉變性人的問題複雜,應交立法機關處理。

代表婚姻登記官的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回應稱,法律上婚姻指明一對自然異性締結關係,現時未有證據顯示男或女的定義有重大轉變,又無明確標準界定變性人在什麼情况下方算完全轉換性別,故立法機關未處理變性人婚姻的法例問題前,應以不變應萬變,只可以讓「自然男女」結婚。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FACV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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