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麥齊光曾景文太空卡「夾口供」 [打印本頁]
稱僅為整理對外聲明 控方指企圖誤導
【明報專訊】前發展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訛稱互租對方北角城市花園單位,騙取租津共約70萬元,案件昨在區院開審。控方指出,麥齊光與廉署會面期間,曾自爆在上任局長首日便與曾景文以電郵及短訊互通消息,後來更以手機透過「太空卡」(毋須登記的儲值卡)聯絡,就互租單位事件「夾口供」。
兩名被告麥齊光(62歲)及曾景文(57歲)昨否認串謀詐騙、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等共6罪。
控方開案陳辭透露,曾、麥於1985年6月8日分別與妻聯名買下城市花園22E、21E樓上樓下單位,同日向匯豐授信財務有限公司申請按揭。其後兩人互租對方單位,麥、曾於1986至90年間各申請租津26萬元及44.5萬元。雙方於1990及1992年三度簽署授權書,同意對方以租客身分轉售租住單位,曾、麥分別於1990年12月及1992年7月,以249萬元及418萬元出售對方單位。
雖然曾及麥分別是22E及21E單位註冊業主,但控方認為事實上,曾景文才是21E單位真正業主,22E單位則實由麥持有,換言之二人分別租住自己單位。據廉署警誡錄影會面,曾景文於1990年11月擬放售22E單位,但買家只願買入已交吉單位,由於22E當時已租予他人,故麥齊光指曾景文提議互換單位業權,二人遂於1990年底簽署信託聲明文件,故曾景文把原本屬於麥、後來屬於曾的21E單位出售予該買家。
稱曾轉業權 未交出信託書
惟廉署人員未能找到兩人所指的聲明文件,曾景文僅稱因時代久遠未能尋回。至於被指為兩被告草擬聲明的律師黎世安亦否認有訂立該文件。控方提出多項質疑,例如本由曾景文持有的22E單位,於90年「轉換業權」後,租客應交租予麥,但租客仍交租予曾景文長達兩年。此外,土地註冊處亦未有兩人轉換業權紀錄,而曾景文在「轉換業權」前直接帶有意買家到麥的21E單位「睇樓」,而非他擬出售的22E單位。
轉業權後 曾景文續收租兩年
錄影會面中,麥自爆上任發展局長首天,便以電郵及短訊與曾「夾口供」。麥聲稱為了不讓公司秘書得知其通話,故購買太空卡與曾景文聯絡,商討互租單位事宜。兩被告解釋,此舉只為整理向傳媒交代的聯合聲明。曾景文亦數度電郵與麥「夾口供」,他於去年7月7日起,一連3天向麥發電郵,內容指他會向傳媒表示欲於1991年賣樓,故二人於同年簽下授權書、信託聲明文件以轉換業權等。惟曾景文數日後翻查註冊處資料,發現「擺烏龍」,原來兩人早於1990年底簽下授權書,故再發電郵予麥,表示要改為對外聲稱他於1990年已欲售樓。但事實上,兩人始終未有對外發出該聲明。控方認為,兩人在被傳媒揭發事件後才以電郵「夾故仔」,企圖誤導傳媒及調查部門。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956/12】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423/-3-2948249/1.html
曾景文妹廉租麥單位 證兄交租約
【明報專訊】由於控辯雙方需時處理同意案情,案件押後至今日傳召證人,但控方證人會由原來的59人大減至15人,當年租住曾景文單位的租客、被指曾為麥曾二人訂下信託文件的律師等仍會出庭作供。控方開案陳辭指出,案發時為渠務署工程師的曾景文胞妹曾慧華亦會擔任控方證人,證實當年她租住麥齊光的單位,但把租約交給她的卻是其胞兄。
據悉,曾慧華現為渠務署高級工程師。由於曾景文在1989年12月至1991年11月在海外進修,當時他把麥齊光的單位(即21E)「租上租」予其胞妹曾慧華,收取低於市價的1萬元租金。
控方質疑,該單位實際上由曾景文所擁有,否則無法以低於市值租金租予胞妹。曾慧華會擔任控方證人,指證其胞兄給她單位租約,但當時單位實由麥擁有。
另外,麥齊光、曾景文二人曾向廉署人員稱,兩人於1990年底簽署一份由律師草擬的信託文件(trust),作用是轉換雙方單位業權。
律師否認草擬轉業權文件
不過,負責律師黎世安會出庭作供,證實他當年沒有訂下聲明予兩人,由於兩人已就原本購入的單位申請按揭,若為兩人訂下聲明,便會違反律師的專業操守,為二人處理按揭的公司也可能構成欺詐。據了解,本案首名控方證人為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呂建勳。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423/-3-29482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