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廣州規定兒童不能獨處 [打印本頁]


廣州推出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其中包括未滿10歲兒童不得獨處的規定。

該項草案規定,教師不得變相索要禮品或者財物,學校不得利用寒暑假期和法定節假日集體補課,校車必須有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等行駛記錄儀、未滿10歲兒童不得獨處。

草案在第41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有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不得使未滿10歲的或者基於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子女獨處,或者將未滿10歲的或者基於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子女交由未滿16歲、或者有法定傳染病、或者身心有嚴重障礙、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為照顧。

據解釋,未滿10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確判斷自己行為,因此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嚴加看管,不得讓其獨處或委託不適宜的人代為照顧。

父母或監護人讓10歲以下兒童獨處的,草案規定了法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群眾性組織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行政處罰。

明報 /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