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利舞臺後巷寮屋 逆權侵佔得直 [打印本頁]
(星島日報)三母子聲稱一家十口自六十年代開始,在銅鑼灣利舞臺廣場後面一條貫通勿地臣街與波斯富街的後巷,搭建寮屋居住及經營士多與水族店,以逆權侵佔為理據與銅鑼灣大地主希慎爭業權,○九年高等法院裁定他們敗訴,三人昨被判上訴得直,獲得小部分後巷的業權,估計面積約數十平方呎,價值高達二千五百萬元。
《星島日報》記者昨日到訪涉案的後巷,但事主湯華佐未有出現,附近一家越南餐廳的主管馮小姐表示,湯家已遷往公屋居住,但仍有圍着後巷部分位置放置私人物品,例如水煲及神位,湯華佐間中會在上址出現,湯母則每一至兩星期回來拜神。
上訴庭在判詞指,上訴人林暹貞與兩名兒子湯華佐及湯華喜在後巷的寮屋,沒有封鎖整條後巷的出入口,反而有通道讓途人經過,加上只是在部分後巷位置放置物品,故原審法官有權裁定上訴人並無逆權侵佔整條後巷,因為逆權侵佔是要佔用者能證明他有阻止其他人使用其佔用的地方。
但上訴庭同意上訴人佔用部分後巷經營士多及水族店已經超過二十年,曾租住勿地臣街二號三樓的舊街坊梁乃明(譯音)在原審時供稱,上訴人會於晚上用木板圍封做生意的範圍,早上開鋪時則會移走木板,而飛機於上空拍攝的圖片亦顯示,該後巷於一九六三年時已經有建築物存在,故上訴庭裁定上訴人成功證明逆權侵佔,但只限劃作經營士多及水族店的兩個細小範圍。
銅鑼灣大地主希慎興業的附屬公司利舞台物業有限公司,○三年以利舞臺廣場業主的身分,入稟高等法院控告三名上訴人非法佔地及干擾其後巷的通道使用權,上訴人則以逆權侵佔作抗辯理由,他們需要證明業主於○三年入稟之前的二十年,即一九八三年開始無間斷地佔用後巷。八十多歲的母親林暹貞指丈夫於六十年代開始在後巷寮屋經營士多及售賣金魚,養活八名子女,子女全部在寮屋長大,兩間店鋪已分別於九○年及二千年結業,兒子湯華佐其後開設地產及裝修生意。
曾經擔任證人的舊街坊梁乃明(譯音)審訊時供稱,利舞臺廣場前身為利舞臺劇院的時期,其父七十年代曾擔任經理,一家人租住附近勿地臣街二號三樓一單位,梁目睹湯氏一家於七八十年代已佔用後巷,他經過的時候看見該處放置不少家庭電器,又有小孩做功課,故認為湯氏居於後巷,但由於後巷闊十呎,街坊仍可自由進出。
對於小業主上訴得直,希慎表示須研究判詞後再作決定。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二七九--二○○九。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503/-5-2959228/1.html
應該修例降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