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內地遲來法規 製坑渠油可判死 [打印本頁]


【東方日報專訊】內地黑心食品屢禁不絕,其中坑渠油更為禍甚廣,北上港人隨時中招都不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簡稱「兩高」)前日發布司法解釋,規定製售坑渠油行為屬於「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以判處死刑。非法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瘦肉精等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物質者亦會被重罰;而涉事的食品監督官員最高可被判監十年。但民眾卻認為,當局若不加強打擊問題食品,難有實際效用。


「兩高」前日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法釋」)。法釋共有廿二條,由昨日開始正式實施,它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罪量刑標準,並細化有關定罪量刑。


對於多年來屢禁不止的坑渠油問題,法釋指出,這種行為屬於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按刑法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法釋指出,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如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嚴重的「西布曲明」等,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法釋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監管官員瀆職可囚十年

近年來瘦肉精、毒奶粉等事件危害不少民眾健康,○八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更導致全國約卅萬名嬰兒患結石,事件震驚全球。法釋指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飼料等行為,有嚴重食品安全危險,應依法嚴懲。這類行為屬非法經營行為,根據刑法可判處五年以上刑期,並沒收財產。


法釋亦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的處理提出明確意見,指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罰較輕的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罪。根據刑法規定,官員瀆職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眾恐執法不嚴淪空談

兩高表示,法釋通篇體現了嚴懲態度,當局亦必須看到和承認,食品安全形勢確實非常嚴峻,不可等閒視之。民眾對法釋反應不一,有人認為法釋明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罪量刑標準,這會對製售毒害食品者起阻嚇作用。但不少人認為即使有嚴厲法規,但當局若不加強打擊問題食品,法釋最終只會淪為一紙空文。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05/-4-2960770/1.html

應該學習日本回收坑渠油做生化柴油.



嚴打黑心毒油 挽港人信心

【東方日報專訊】【本報訊】內地宣布以死刑對付出售食死人坑渠油的不法商人,本港去年十二月亦曾因來自青島的食油含致癌物苯並〔a〕芘而弄至滿城風雨。本港食油業界及立法會議員指出,內地新政策能向港人發出明確訊息,就是內地決心打擊黑心食品,但認為即使內地加強刑罰,香港食物安全中心也不能放鬆,須繼續加強抽驗食油等內地供港食品,從而恢復港人對內地食油的信心。

業界議員表歡迎

業界估計,本港市面目前有六至七成食油來自內地,內地供港食油又以供應給食肆為主。本身是油行商會會員、從事食油分銷業務逾四十年的誠興油行董事總經理李金聰形容,內地公布的新罰則絕對是好事,因去年底本港的苯並〔a〕芘「混合油」風暴確影響了港人對內地食油信心,但他強調,本港市面從沒出現過坑渠油,而其油行的油品以來自南美洲為主。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副主席何俊賢歡迎內地任何保障食品安全政策,他指以死刑對付出售坑渠油商人是否過嚴屬見仁見智,但可肯定內地政府重視食物安全,亦能向港人表明,內地政府決心打擊黑心食品。

食安中心去年十二月發現三個屬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食油樣本苯並〔a〕芘含量超出國家標準,因而決定進行一次食用油專項調查,結果一百零二個食用油樣本全通過檢測,苯並〔a〕芘含量全部低於每千克含十微克的行動水平,當局亦已將苯並〔a〕芘納入為食用油恒常檢測項目以加強監測。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05/-4-29607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