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廉署刑事調查貪湯等劏 [打印本頁]
廉政公署正式就「貪湯」(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的連串貪腐行為展開刑事調查,是香港開埠以來首次有前廉政專員因任內的行為受查。律政司昨日罕有發稿,指已有足夠理據就「貪湯」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等刑事罪行進行調查,並決定交由廉署自行跟進,惟參與調查的廉署人員及整個調查程序必須符合「五大要求」,以免被指有角色衝突及不公。廉署隨即宣布由現任廉政專員白韞六直接領導一個專責小組徹查「貪湯」,由現任專員查前專員,絕對史無前例。
湯顯明先後被揭在任廉署五年間,涉嫌濫用公帑奢華款待內地官員兼送大禮,又被揭收取超豪禮物及瘋狂外訪等,多個政黨早前到廉署舉報,惟廉署認為自己調查可能出現角色衝突問題,故未有立即立案,罕有先就如何跟進案件諮詢律政司意見。
涉行為不檢 疑違《防賄條例》
律政司昨日高調發出新聞稿,指根據一貫政策,不會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然而今次事件的性質及已引起公眾關注,認為應重點交代。律政司指出,基於現有資料,認為已有足夠理據就涉嫌干犯《防賄條例》及普通法「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的指控進行刑事調查。
至於應由廉署還是警方調查,律政司理解兩種做法均有支持論據,但小心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較適合由廉署調查,原因是廉署為調查該類投訴的專責機構,並擁有經驗豐富的內部調查隊伍,專門調查涉及廉署人員失誤或濫權的投訴,加上現任廉政專員白韞六並不涉及有關投訴,能恰當地領導調查工作。
定五大要求 防「自己人」包庇
為確保調查公正無私,律政司對參與調查的廉署人員及整個調查程序作出「五大要求」,包括調查人員必須從未出席或涉及由湯顯明個人安排的任何活動或事項;除正常廉署公務外,調查人員沒有直接或間接與湯顯明有任何連繫或關係;如調查人員就案件或涉案人士有任何實質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必須作出申報;需定時就調查進度及結果,向獨立於廉署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以及向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尋求法律意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廉署先後檢控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立案調查「貪曾」前特首曾蔭權爵士,現又破天荒調查前上司湯顯明,「對香港真係好傷」。他質疑由廉調查「貪湯」令人有「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感覺,律政司必須加強監察。
內地官媒報道 公眾關注
不過,有份到廉署舉報湯顯明的前廉署人員林卓廷,則痛斥湯顯明已非「自己人」,由廉署調查並無不妥。另一舉報人、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亦對廉署展開刑事調查表示歡迎,但認為政府仍有需要成立有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貪湯」事件。
此外,內地官媒《中國新聞網》昨日大篇幅報道審計署對廉署的批評、湯顯明其後被揭的多項醜聞,以及港府與立法會針對事件展開的連串調查,顯示事件已引起內地官方與民眾關注。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515/00174_001.html
查貪曾逾年 未起訴無交代
【本報訊】港府昨日高調發稿交代律政司就「貪湯」案的考慮和指示,以及廉政公署調查「貪湯」案的手法和進度,但對於貪腐程度比「貪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貪曾」前特首曾蔭權爵士的連串案件,廉署調查超過一年仍未作出起訴,亦從未公開交代進度。
疑貪湯亂政 阻礙進度
去年二月,東方報業集團獨家連環踢爆貪曾在任期間貪盡海陸空,包括連續接受富豪款待,商人黃楚標豪裝打造「深圳禮賓府」,再以低於市價租金,出租予「貪曾」的事件,令人質疑涉延後利益。雖然「貪曾」貪行逐步浮現,時任廉政專員的「貪湯」卻未有主動展開調查,直至多個政黨舉報始立案調查,至今已十四個月,但仍然未見水落石出,令人質疑期間是否有人刻意延誤調查。
事實上,「貪湯」一直被喻為「貪曾」的愛將,○九年前者年屆六十歲退休之齡,理應退任廉政專員一職,不過仍獲「貪曾」秘密續約三年,令二人任期於去年六月三十日一同結束,被指是「明益自己友」,事後引起各界嘩然。更巧合的是,最近被揭濫用公帑,款待內地官員兼頻頻外訪送禮的湯顯明,亦被揭與黃楚標是高爾夫球波友,「貪曾」、「貪湯」和黃楚標三人千絲萬縷的關係自此曝光。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515/00176_002.html
現專員查前專員 開埠以來首次
【本報訊】今次由廉政專員白韞六化身「神探」,領導廉署調查「貪湯」,有熟悉廉署運作人士指這是最合適安排。據悉「貪湯」在任廉署五年,期間經常與三大部門首長,即執行處、防貪處及社關處的處長級人員接觸,包括酬酢及外訪,有關人員絕不適宜介入調查,他們甚至很大機會出任證人,在調查中提供資料。熟悉情況人士又指,由於指控包括湯顯明曾帶同女友、即入境處前助理處長陳詠梅出席飲宴,故廉署很大機會約晤曾與陳接觸的人士,包括中聯辦人員。
廉署破天荒調查前廉政專員,由現任專員白韞六親自率領專責小組,小組成員則來自執行處「內部調查及監察組」、即L組,成員包括首席調查主任莊家樂及數名現任或前任L組人員,目的就是要迴避由與「貪湯」有連繫的人員查「貪湯」,其中首席調查主任是進行工作評核,僅每年會見專員一次,總調查主任以下更無緣見專員,而白韞六是於湯顯明離開後才接任,熟悉廉署運作人士指,故有關安排最為恰當。
一經定罪 監禁無上限
曾任廉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指,正如律政司稱,有足夠理據展開刑事調查,湯顯明作為公職人員,若他如報道所指,曾攜同女友出席非公務飯局,卻以公帑「埋單」,並以有關單據向廉署申領,則可能已觸犯《防賄條例》第九(3)條,即以收據作虛假陳述,意圖誤導及詐騙其主事人,及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罪名,前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後者因屬《普通法》,並無監禁上限。
查錫我又指,不排除湯顯明本周六到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時,會以廉署正進行刑事調查為由,保持緘默。本報昨曾致電湯顯明的發言人梁小姐,惟電話連日來也無法接通。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515/00176_003.html
律政司五大要求
1. 調查人員從未出席或涉及由湯顯明個人安排的任何活動或事項
2. 除了正常廉署人員公務外,調查人員並沒有直接或間接與湯顯明有任何連繫或關係
3. 調查人員對湯顯明進行的調查,並沒有實際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或專業困難
4. 刑事調查的工作和進展,須定時交由「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
5. 廉署須全面諮詢律政司,特別是刑事檢控專員的意見,而律政司亦會就這事件給予適當的法律指示及意見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515/00176_004.html
湯顯明應退任政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