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資源稅如何轉向綠色生態型 [打印本頁]


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不是單獨的價格問題,稅金也是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征收資源稅,可以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保護生態環境,同時,作為地方性稅收,又能夠為地方政府增加收益。通過稅價政策的協調改革,可以實現對資源消費的有效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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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資源稅改革實施3年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共增稅收115.65億元。圖為新疆一家石油化工企業巨大的儲油罐和密布的輸油管道。

資源稅改革,方向是要由收益型稅收轉向綠色生態型稅收。怎麽轉?主要有三點:

一要提高資源稅稅率。從稅收總量上看,資源稅在總稅收入中所占比重較少,是小稅種,但其發揮的作用卻很大。國外的資源稅屬於綠色生態稅,稅率較高。例如,荷蘭對北海油田大陸架上的石油資源采用從價計征的方式,征收50%70%的石油資源稅,德國石油資源稅每公斤大約1.22歐元。我國從2011年11月開始執行修訂後的資源稅暫定條例。原油和天然氣從原來的從量計征(按照資源性產品的銷量征收)改為從價計征(按銷售金額征收),按銷售額的5%10%征收。無論從實際補償需求,還是與國外相比,我國資源稅稅率都較低,導致其調節資源配置的力度較小。此外,此次修訂的不足之處是煤炭保持了從量計征的方式,根據國家發改委公布的《關於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將資源稅從價計征範圍擴大到煤炭等應稅品目”,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勢在必行。

二要擴大資源稅的征收範圍。我國資源稅征收範圍窄,目前僅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非金屬礦、有色和黑色金屬以及鹽征稅,其他資源基本上是無償使用。綜觀世界各國,對原油、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海洋資源等各種資源全面征收稅費。例如加拿大,涉及石油、天然氣、煤、森林、礦物等資源。在生態文明建設、低碳發展的背景下,需要擴大資源稅的征收範圍,減少資源浪費以及環境的破壞。

三要處理好利益分配關系。資源稅上調的直接效果是資源豐富的地區地方財政收入將有所增加,同時資源開采企業的利潤會因稅負增加而減少。這“一增一減”所形成的利益矛盾如不解決好,會對我國資源價稅改革形成較大阻力。處理好政府增稅與企業減利的關系,關鍵是政府稅收要做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地方政府要真正把增加的財政收入用於補償資源耗竭和環境損害造成的損失,同時還要用於提高地方公共服務水平,使資源收益惠及當地的企業和居民,降低資源企業在當地的各種成本。此外,資源豐富的地區,要註意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升級,提高資源的深加工和利用水平,要避免單一依靠資源發展經濟的“荷蘭病”。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院長 史丹)

http://www.china5e.com/news/news-343483-1.html

雖然其他資源生產者無交資源稅,但不代表是無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