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誤導可無條件解約 九倉電訊罰8萬 [打印本頁]
【明報專訊】通訊事務管理局2009年接獲投訴,指九倉電訊向3間元朗網吧東主推銷上網服務時,作出具誤導及欺騙陳述。
投訴人稱,簽署第一份服務合約時,條款承諾若用戶不滿意服務,可「無條件提前取消合約」,但原來該合約未獲九倉批核,推銷員其後藉故提供新合約供投訴人簽署時,隱瞞新約取消了無條件解約的條文。通訊局昨裁定相關行為有誤導性及欺騙性,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第7M條,罰款8萬元。
九倉在向通訊局的申述中,稱銷售員要求投訴人簽訂另一份新合約時,投訴人以「不想爭議」為由,未有查問新約條款的說法並不可信。但通訊局調查後,認為投訴人供辭可信,又指一個「合理的人」若面對同樣情况,亦會被誤導及欺騙,相信新提供的合約將有相同的停約安排保障,因此裁定九倉否認投訴人可無條件解約、甚至興訟要求投訴人交還欠款,做法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第7M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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