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巴基斯坦漢在港鐵中環站列車內高呼有炸彈,並致電999報案,警方及後查無此事。他承認兩項虛報有炸彈罪被囚10月,卻因為控方與傳譯員連環犯錯,昨獲判上訴得直。法官指控方修訂控罪,卻由「改正」變成「改錯」,令控罪內容出錯,再加上傳譯員犯上嚴重翻譯錯誤,令被告定罪不穩。
上訴人Shahid操旁遮普語(Punjabi),承認去年5月16日犯案,同年12月提出上訴,現已服刑完畢。曾任刑事檢控專員的高院法官麥偉德昨推翻定罪及判刑,指首項控罪包含犯罪意圖,由「明知虛報」及「意圖誘使他人相信」組成,律政司去年7月17日修訂後不慎刪去後者。
法官指上訴人以口頭答辯,必須清晰明白自己承認或否認什麼事,惟控罪失去關鍵部分,令上訴人承認的控罪有缺陷。此外,由於庭上傳譯員讀出旁遮普語,在庭內除上訴人和傳譯員,根本無人聽得懂,故無法察覺有異,法官認為定罪不穩,撤銷首項罪名。
律政司發言人昨回應時指出,當時控方在修改首項控罪的時候不慎刪去該部分,但第二項控罪的內容無問題,上訴人由熟悉旁遮普語的律師代表認罪。律政司曾經建議上訴庭對首項控罪作出修訂,但不獲接納。
法官形容上訴人獲傳譯服務,但水平低於「憲法要求」,未獲公平審訊,須撤銷第二控罪的定罪和刑罰。
法官引述當日庭上的謄本,指傳譯員錯誤解釋控罪內容,把「相信」(believe)譯作「恫嚇」(scare)。法官認為「使人相信有炸彈」和「有意圖恫嚇他人有炸彈」明顯有別,「如果旁遮普語沒有『相信』,我會非常驚奇」,強調上訴人清晰理解,獲公平司法程序乃基本人權,而且上訴人未有承認正確的控罪元素,故控罪有缺陷須撤銷。
司法機構表示政務處正調查事件,如證實兼職傳譯員有嚴重錯失,法庭語文組可按個別事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嚴重者可暫停其服務,甚至除名。
【案件編號:HCMA1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