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控方傳譯連環錯 巴漢脫詐彈罪 [打印本頁]


刪錯譯錯控罪 坐完監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巴基斯坦漢在港鐵中環站列車內高呼有炸彈,並致電999報案,警方及後查無此事。他承認兩項虛報有炸彈罪被囚10月,卻因為控方與傳譯員連環犯錯,昨獲判上訴得直。法官指控方修訂控罪,卻由「改正」變成「改錯」,令控罪內容出錯,再加上傳譯員犯上嚴重翻譯錯誤,令被告定罪不穩。


上訴人Shahid操旁遮普語(Punjabi),承認去年5月16日犯案,同年12月提出上訴,現已服刑完畢。曾任刑事檢控專員的高院法官麥偉德昨推翻定罪及判刑,指首項控罪包含犯罪意圖,由「明知虛報」及「意圖誘使他人相信」組成,律政司去年7月17日修訂後不慎刪去後者。


修改控罪 多刪一句

法官指上訴人以口頭答辯,必須清晰明白自己承認或否認什麼事,惟控罪失去關鍵部分,令上訴人承認的控罪有缺陷。此外,由於庭上傳譯員讀出旁遮普語,在庭內除上訴人和傳譯員,根本無人聽得懂,故無法察覺有異,法官認為定罪不穩,撤銷首項罪名。


律政司發言人昨回應時指出,當時控方在修改首項控罪的時候不慎刪去該部分,但第二項控罪的內容無問題,上訴人由熟悉旁遮普語的律師代表認罪。律政司曾經建議上訴庭對首項控罪作出修訂,但不獲接納。


官批傳譯水平低 非公平審訊

法官形容上訴人獲傳譯服務,但水平低於「憲法要求」,未獲公平審訊,須撤銷第二控罪的定罪和刑罰。


法官引述當日庭上的謄本,指傳譯員錯誤解釋控罪內容,把「相信」(believe)譯作「恫嚇」(scare)。法官認為「使人相信有炸彈」和「有意圖恫嚇他人有炸彈」明顯有別,「如果旁遮普語沒有『相信』,我會非常驚奇」,強調上訴人清晰理解,獲公平司法程序乃基本人權,而且上訴人未有承認正確的控罪元素,故控罪有缺陷須撤銷。


司法機構表示政務處正調查事件,如證實兼職傳譯員有嚴重錯失,法庭語文組可按個別事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嚴重者可暫停其服務,甚至除名。


【案件編號:HCMA168/13】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817/-3-3043941/1.html


傳譯遇罕見語言 求助領事館

【明報專訊】香港華洋集處,法庭時常以「多聲道」聆訊。司法機構稱為保傳譯員水平,不時派員入庭監察,但遇上極罕見的語言,有時須向領事館「求援」。

須隨「師父」上庭實習

司法機構解釋,中英傳譯員為全職法庭傳譯主任,任何中國方言及外語傳譯員則為兼職。據現職法庭傳譯主任稱,獲取錄後需學習法庭程序、法律名詞及傳譯技巧,亦要跟隨「師父」上庭實習,由淺入深,先負責簡單傳譯工作,大約最快兩至三個月才能「單刀赴會」。資深傳譯主任亦會聆聽法庭錄音和上庭旁聽,評核下屬表現。傳譯員亦會接受在職培訓,如認識中國法律或出席法官講座等。

司法機構續稱,外語傳譯員須持認可大學學位或同等學歷,並通曉中或英語。中國方言傳譯員則須具中學學歷及通曉粵語。資深法庭傳譯主任會到法庭監察兼職傳譯員的表現,如有問題會立刻指正及記錄。與訟雙方和主審法官等亦不時向傳譯主任辦事處反映。
法庭曾因未能安排傳譯員處理極罕見語言如蒙古語,案件因而押後一天甚至半年。

而司法機構指若遇上操罕見語言的被告,便會向領事館、大專院校及其他相關團體等尋求合適傳譯員,安排時間到庭幫忙,但若不可行,或對與訟人士不公,便須押後案件。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817/-3-3043940/1.html

保障人權高於定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