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去年國慶夜南丫島附近兩船相撞,釀成39死海難,港燈被票控沒有在涉事的南丫四號上安排足夠船員以確保安全,港燈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昨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900元,有死難者家屬認為判罰過輕。裁判官認為船上的港燈職員不可視作船員,並強調不會考慮船員不足是否引致撞船意外的原因。
控方指根據法例,相關控罪最高可罰款1萬元,但按同類案例而言,主動認罪的被告會被罰款900元。本案被告港燈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覃有方指出,沒有證據證明船員不足而引致兩船相撞,法庭在判刑時亦不會考慮港燈違規所帶來的後果,認為900元罰款已是適合的判刑。
有死難者家屬昨得悉判決後認為判罰太輕。律政司發言人指出,會慎重考慮裁判官的量刑是否足夠,並會研究裁判官的理據,以決定需要採取什麼跟進行動。 港燈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裁決,並會與律師詳細研究裁決,再決定下一步行動。海事處回覆本報查詢指出,由2010至2012年,海事處共檢控6宗有關小輪配員不足的個案。
大律師陸偉雄指法官量刑時一般會考慮案情嚴重程度,以及被告是否有悔意而認罪,從而決定刑罰輕重。他認為,若認罪與否的判刑結果也是一樣,或會鼓勵人選擇不認罪,而控方在研究過法官的判刑理據後,可積極考慮申請覆核判刑。
覃官裁決時指出,去年10月1日晚上約8時,南丫四號上只有3名穿著制服的船員,法例訂明的「船員」應指是合資格和有能力執行職責,以確保船舶安全的人。至於負責照顧乘客,但沒有接受過保障船舶安全訓練的人,不可視作船員,故在船上負責講解活動和協助乘客登船的港燈職員,只是活動的工作人員而非船員。
另據法例所指,海事處長可就本地船舶發出「通知」,指明船上的船員人數。覃官指出,南丫四號的驗船證明書和運作牌照已規定船上最少要有4名船員,此兩份文件已代表處長向船主發出的「通知」,指明所需的船員數目。
雖然海難後,海事處曾建議將南丫四號規定的安全人手數目由4名改為3名,但覃官指會議於事發後、即10月1日後舉行,會議內容和本案無關,故裁決時不會考慮會議結果。
【案件編號:ESS1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