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香港移動通訊(CSL)第二次因涉宣傳誤導及欺騙被判罰。CSL被行家投訴兩年前於多個廣告宣傳內,聲稱流動寬頻上網速度全港最快、亞太區最快等,又將部分測試結果由「快人一點六三倍」進位至「快人一點七倍」,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有關聲稱欠缺理據支持,存誤導性及欺騙性,違反《電訊條例》第7M條,罰款九萬元。
前電訊管理局(通訊局前身)接獲電訊業界投訴,指CSL在二○一一年四月至七月間,於報章、網上廣告、荃灣港鐵站內牆上海報、門市玻璃牆、客戶帳單、指定信用卡客戶的廣告宣傳資料上,就CSL流動寬頻服務速度作宣傳時,作出誤導或欺騙。
投訴人指,CSL廣告上列明one2free最快、全港最快、亞太區最快流動寬頻等語句,聲稱較其他網絡快一點七倍,並以細字體引述網絡測試機構Speedtest.net內的Net Index,在一一年一月底至二月底的測試結果引證,但投訴人指結果是虛假、未經證實、欠有力證據及已過時。
CSL曾解釋,指測試結果反映CSL上下載速度,分別比第二快的電訊商快一點八四倍及一點六三倍,按平均值計,即快一點七四倍。CSL稱一般人會明白是下載及上載速度,所以沒提「快人一點七倍」是指上下載速度的平均值。
CSL更解釋,進位調整到一點六或一點七倍沒對錯之分,例如按IDD收費進位方法,客戶撥電為時十六分三秒,便以十七分鐘計,所以上調到一點七倍是正確合理,而利用手機上網時根本難察覺到快人一點六倍與一點七倍差別。
不過,通訊局認為,若由一點六三倍進位到小數後一位,應只是快一點六倍;CSL沒解釋「快人一點七倍」是甚麼意思,又只引述其中一部分數據引證,易令人對CSL手機上網優勢留深刻印象而決定選購,且以大字眼、搶眼顏色展示,但免責聲明字體非常細小難察覺。
通訊局指,基於CSL沒披露曾處理測試結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觀塘、油尖旺、將軍澳、深水及荃灣為最快;「快人一點七倍」及為全港最快流動網絡,通訊局裁定已屬誤導或欺騙性,違反《電訊條例》第7M條,罰款起點應為十二萬元,經減刑考慮,判罰款九萬元。
另外,通訊局就無綫今年三月四日晚上播出的《戀愛季節》內,多次有特寫鏡頭拍攝某牌子臘腸,形同宣傳,向無綫發嚴重警告。香港電台則涉兩次違反《電台節目守則》,分別涉今年五月一日「Made in Hong Kong李志剛」及四月五日「晨光第一線」,前者的女主持不斷宣傳與名人二手鋪合營情況,後者主持人對沙田一酒家乳鴿作好評,分別被強烈勸喻及勸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