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楊家誠突提上庭自辯獲准 [打印本頁]
英冠球會伯明翰班主楊家誠涉洗黑錢逾7.2億元案,控辯雙方原已完成舉證,定於下月結案陳辭,惟楊家誠突然「改變主意」要求上庭自辯,解釋「黑錢」來源。法官為確保審訊公平,昨批准其申請。辯方指暫未在本港案件中找到同類先例。
官:為確保審訊公平
現年53歲的楊家誠被控於2001至07年間,利用5個戶口洗黑錢,案件經歷38日「超時」聆訊,原於今年7月完成舉證,楊家誠當時決定不自辯。惟辯方昨提出申請,指楊當初決定自辯與否時曾因身體不適入院,更需自行出院到庭表達決定,他康復後曾向另一間事務律師行及大律師艾勤賢,索取了獨立法律意見,最終決定自辯。辯方指案件控罪嚴重,為使被告得到公平審訊,法庭應批准申請。
控方反對指出,楊家誠在審訊期間,已罕有地獲准在所有辯方證人作供後才決定自辯與否;完成舉證後,亦有長達兩個月時間決定,這並非一時一刻的決定,被告處境沒重大改變,亦沒證據顯示患病影響其辯護能力。
法官游德康說,撇除一切有可能的藉口,被告「純粹是改變主意」,法官認為重開案情對審訊進程或會有些影響,但被告出庭作證可就本案爭議點提供一手證據,平衡所有因素後,認為這是公平做法,但說明只限於被告自辯,不包括傳召證人。楊家誠將於10月15日出庭,預計需時5天。
【案件編號:DCCC860/11】
明報
要有公平審訊,有時係要影響審訊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