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1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有女商人圖衝破警方的「保安緩衝區」請願,被裁定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判守行為1年。女港商不服上訴,昨獲判得直並撤銷控罪。高院指警方應以政要的人身安全風險而非職級高低去考慮保安規格,若請願以和平理性方式進行,警方派出數名警員跟隨已經足夠。
上訴人蕭敏兒(55歲)被指於2011年8月16日晚上,在中環廣場外的行人路抗拒兩名警員。由於李克強當時下榻灣仔君悅酒店,警方在會展及中環廣場一帶設立「保安緩衝區」,並派警員看守以防有人擅闖。有份駐守的女警原審時供稱,當時蕭身穿寫有示威字句的衣服,推撞警員並企圖衝破防線往君悅酒店,其後被警方拘捕。
辯方原審時透露,蕭過去疑斥巨資於內地做生物科技生意,詎料生意甫上軌道,地方政府即以某渠道充公其家財,故她欲趁李克強訪港遞交請願信。
高院法官陳慶偉在判辭表示,控方原審時僅傳召案發當日負責維持秩序的初級警員,但沒有傳召較高級的警員解釋保安安排,未能證明警方設立「保安緩衝區」的做法「合理、合適和合比例」,故無法證明當日警員於該區內阻止上訴人遞交請願信是否在「執行職務」,而上訴人的抗拒警務人員罪名亦不能成立。法官又援引上訴庭案例,指警方雖有權設立封鎖線,但權力並非不受任何限制。
對於原審指「不同級別的官員獲不同規格的保安安排並不為過」,陳官並不認同,認為警方保安部署應以官員的人身安全風險作依據,而非單純考慮其職級高低。他舉例,若警方得悉有關政要可能面對重大人身安全風險,如恐怖襲擊,便可作出較大程度的保安安排;相反若警方得悉有關遊行集會將以「理性、安全和和平」方式進行,警方只需派數名警員跟隨請願人士已游刃有餘。
【案件編號:HCMA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