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海難賠償修例 8年前報中央 [打印本頁]


【明報專訊】本報早前報道,政府2005年曾因應國際公約的更新,修訂本港法例,提高船主對死者的賠償上限,但新例拖了8年仍未在港生效,令南丫海難家屬索償金額「縮水」。運輸及房屋局終承認,早在2005年已向中央表達,要求安排香港加入新版本的國際公約,並一直在跟進。有立法會議員估計法例8年未實施是中央行政失當,亦有學者估計是因為提高賠償不符國情。


學者料修例不符國情

本報曾向中國國家海事局查詢,但至截稿前未有回應。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今天會與家屬召開記者會,交代如何跟進海事處職員刑事責任及促請召開死因庭。


身兼資深大律師的議員湯家驊指出,如能證明意外是有人罔顧後果所致,船主不會享有賠償上限保護。剛當選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副主席的湯指出,法例通過後未能實施是不能接受,今日會與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午餐時,要求港府檢視會否尚有其他類似的法例。


熟悉海事法的城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戴錫崑指出,本港要加入國際公約要由中央處理, 港府已做好立法工作,中央卻未有代為申請,可能與提高賠償不符合國情有關,「大陸死一個人賠好少」,不排除港府在溝通上「漏招」。


本報翻查憲報,發現《2005年商船(限制船東責任)(修訂)條例》已在2005年3月18日刊憲,但只是部分條文生效,其他條文包括該例的附表2,即列出如何計算賠償的《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俗稱倫敦法),要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但2007年政府換屆後改組,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已被廢去,而海事處亦由該局轉由運房局管理。


范國威﹕中央行政失當

運房局指出,立法會2007年已通過,把上述職能轉移至運房局長。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亦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第45條,如負責訂立附屬法例的職位已廢去,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執行。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范國威估計是中央行政失當,港府換屆後又疏於跟進所致,會去信中央要求解釋。在海難中失去幼子的古先生表示,希望政府盡快更新條例,避免將來同類事件發生時再有人因受舊法例限制,所獲賠償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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