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控方指許仕仁早睇中禮頓山 [打印本頁]
許仕仁辯稱,是因為禮頓山單位爆水管,要求新地以免租當賠償(資料圖片)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控方昨第三天進行開案陳詞時揭露,案發時任新鴻基地產主席的郭炳湘,早於二○○一年已和許仕仁商議顧問合約,直至○二年七月郭炳湘先後手寫「機密便箋」予兩弟炳江及炳聯,詢問兩人對顧問合約有何意見,並附上合約內容,表明每年顧問費為七百萬元。郭氏三兄弟最終同意以每年顧問費四百五十萬元,與許仕仁達成協議。控方指,當時身為積金局行政總監的許仕仁不避嫌地表明自己「睇中」新地發展的禮頓山豪宅,並於○二年斥資一百三十萬元豪裝兩個打通的單位。
許仕仁涉貪案昨日續審。主控官David Perry強調:○一年新鴻基地產代理公司職員依指示,與許仕仁妻子商討禮頓山20A及20B相連單位事宜,新地應許妻的要求向屋宇署入紙申請將兩個單位打通,○一年三月聯力興(工程)有限公司向許妻呈交單位的室內設計圖,許妻要求單位內所有家具全部度身訂造,並於○二年十月開始動工裝修,直至○三年二月十四日許氏夫婦正式搬入上述兩個打通的單位。
控方指,許仕仁於二千年至○三年八月擔任積金局行政總監,但許早於○一年向郭氏兄弟表明對禮頓山豪宅有興趣,並於○一年十一月通過新地向屋宇署申請把兩單位打通,甚至斥資一百三十萬元豪裝單位,許妻並先後分三次以支票形式支付聯力興的裝修費用,顯見許氏夫婦早有決心會遷入禮頓山。
控方指,許氏夫婦入住禮頓山後,一直沒有與持有單位的郭氏家族公司簽立租約,直至同年十一月才訂立為期一年租約,每個單位月租為五萬五千元,後來再續租至○五年七月一日為止。控方指許氏夫婦入住單位期間從沒有支付租金。
控方會傳召聯力興的負責人,以證明公司於○二年十一月至○三年二月期間,先後收取許妻支付的五十萬元、五十六萬六千元及二十三萬九千元的裝修費用,並證明禮頓山絕非郭氏兄弟及許仕仁所說是屬顧問合約的免費宿舍。
控方續指,郭炳湘於○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發出手寫機密便箋予兩胞弟後,並列出將由新鴻基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與許仕仁一方簽立顧問合約,為期兩年,每年費用為七百萬元。合約條件訂明,新地會提供兩個辦公室予許仕仁,分別位於國際金融中心及灣仔新地總部,以及禮頓山兩個單位作為免費宿舍。
○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郭炳湘再發出手寫便箋予兩弟,今次卻把顧問合約年費增至一千萬元,許仕仁並可以出任九巴有限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一職,控方指郭炳江及郭炳聯均在便箋上寫有回應,郭氏三兄弟最終同意以年費四百五十萬元,為期兩年,並於○四年三月正式簽立顧問合約。
控方指,許仕仁於一○年十二月向廉政公署解釋他於○二年九月知會積金局請辭,並開始為自己的將來打算,以及決定成立顧問公司,其後有多個客戶欲聘請他,其中包括新地,於○三年初郭氏三兄弟一起參與洽商,但後期郭炳湘卻退出參與。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九八——二○一三。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