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浩銘及許善衡,均是自行撰寫入稟狀,被告分別是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及機場管理局。黃浩銘指機管局要為計劃大量舉債,違反須以審慎原則處理業務的規定。此外機管局要為計劃停派股息,他認為除違反公眾合理期望外,更因涉及公共開支,按《基本法》必須經立法會批准。故此三跑會令政府造成財政負擔,違反新機場諒解備忘錄。至於許善衡則未有列出入稟理據。
案件編號:HCAL 99/2015, HCAL 10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