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串謀「賣丁」十二被告收監 [打印本頁]
【星島日報報道】十一名沙田原居民○八至一一年間,非法收取共二百二十三萬「賣丁費」,隱瞞與丁屋發展商簽定轉讓協議,圖騙地政總署批出建屋牌照,讓發展商可在大輋村農地建屋圖利。發展商及涉案原居民被裁定廿二項串謀詐騙罪成,昨被判囚兩年半至三年,成為首宗「套丁」被起訴的個案。
新界鄉議局今於報章刊登聲明表示,丁屋是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護的合法傳統權益之一,該局會向村民提供協助及關心,又呼籲原居民克制,為該局與政府商討未來丁屋政策發展營造良好討論環境。
被告為丁屋發展商李欽培(八十二歲)和沙田原居民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栢瀚及劉德勝,年齡三十一至八十歲。李欽培被判囚三年,除年屆七十二及八十歲的溫貴麟及鄭興判囚兩年半外,其餘被告均判監兩年十個月。
法官沈小民稱,政府從來不容許套丁,而撤銷男丁宣誓的措施「明顯是行一套信任制度」,政府信任男丁不會弄虛作假,訛騙政府,惟本案證明「這一套信任制度在新界是行不通的」。
沈官又指出,案中嚴重之處在於涉及虛假文件,如地契,這些資料對外公開,但案中的假文件會為系統帶來負面影響,令政府及公眾同受騙,故須判阻嚇性懲罰。
眾被告的代表大律師黃志偉早前已呈交書面求情,及表示不會進一步求情,惟昨突呈上五十多封由被告親友、大輋村村民、其他村代表的求情信,稱「前晚及昨天早上才收到信」。沈官質疑為何「咁遲先畀法庭」,又斥黃「我想像唔到點解你可以咁做野囉!」終休庭一小時,詳閱求情信。
立法會議員陳鑑林為第九被告鄭興求情,指出鄭是個好人,因無知才犯法,望法庭輕判。大輋村原居民、村內婦孺亦為被告聯署求情信。下徑口村及大圍村村代表亦求情,其中沙田茅笪村稱男丁「懵懵懂懂、已受教訓」,又指政府「未盡提醒之責,以致村民習非成是,誤墮法網」。
○八年一月至一一年三月期間,李透過地產經紀,招攬廿二名原居民申請屋牌,訛稱會建屋,惟私下將丁權轉讓予李,串謀詐騙地政總署批出牌照。李又向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協議,每介紹一位原居民可獲廿萬報酬。莫介紹了八人,共獲一百六十萬元,又以主席身分,向地政總署施壓,圖加快發牌進度。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二五——二○一五。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