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我對外傭成功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事件的一點分析(更新:司法覆核案判決出錯) [打印本頁]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2-2-24 02:02 編輯
我對外傭成功爭取居港權事件的一點分析
首先闡明我的觀點:
1)我不支持外傭成為香港人。
2)我支持人大就外傭申請居港事件進行釋法。
3)我不歧視任何國家的人。我也有菲律賓的朋友,只是人家靠專才計劃來港,而不是玩法律漏洞。
反駁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張達明兩點:
1)張:爭取居港的外傭不會很多。
我:香港居住滿7年的外傭超過10萬,加上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資,本地僱主要付出更多金錢。
2)張:人大釋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我:香港只是一個城市,但人大代表國家,兩者利益如何權衡,不用明言。
對張副教授的言論,我補充兩點法律相關論點:
1)外傭來港工作,本身知道不可能獲得居港權,既然還要來工作,在合約上,已經認可了條款。
香港人offer(提出要約)工作,條件是不可以此申請居港,外傭accept(接受要約)了這個條款和工作要約,
並達成consideration(履行合約,工作和領取報酬)。
2)外傭通過推翻法例而獲得居港權,在法理上已經破壞了合約精神。相對於所謂的破壞司法獨立,這個行為更是摧毀了
我們所習以為常的原則,那就是法治精神。連合約精神也不遵守,何來法治可言?
我另外補充三點經濟相關觀點:
1)資源錯配:外傭不少人其實學歷並不低,甚至有大學畢業的。但其學歷在香港不獲認可,本地工作經驗,除了家務,
並無其他。以菲律賓傭人為例,在香港擔任傭工或在菲律賓尋找工作,相對在香港尋找其他工作而言,成功率大很多
——雖然菲律賓大學生很難找工作。外傭做回外傭,或者回國找工作,這是相對而言最合理的資源分配法。
2)社會資源的浪費:他們若成為了香港居民,將會來香港尋找工作。因其競爭力相對較低,他們很難找到
工作,大部分時間都耗費在尋找工作方面而無正名產出。而額外的社會福利開支,勢必對公共財政造成壓力。
3)租值消散(類似上述的浪費):社會福利、最低工資,都是公共資源。因外傭屬於少數族裔,難免遭到本地人的或
多或少的歧視。因此,外傭一旦成為港人,必會爭取更多福利和保障(借助政府的力量),
包括經濟上和人身上的保障。這會對香港的公共資源造成不可避免的和不必要的損耗。這就導致了租值消散。
再來一點人身方面的攻擊性言論:
1)張副教授,有哪一次公民黨做事你不是讃好的?你到底是港大的法律副教授,還是公民黨的外圍師爺?
總結:此案未成定局,且看CFA(終審法院)怎樣判。
但是,外傭成功成為港人,是一個雙輸的局面。香港人福利變相受到削減;而外傭也因為競爭力不足和社會對他們的
歧視,很難在這裏立足。此事對港人和外傭都不利。
以上論點,純屬個人意見,由於學識與閱歷所限,不一定客觀公正。
如果您不認同本人的觀點,歡迎提出意見或建議、批評或指正。
外傭爭取居港權案件所涉及材料如下:
判決書: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8403&currpage=T
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HKLII版):http://www.hklii.org/hk/legis/en/ord/115/
基本法: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3.html
[1]判決書分析
(1)林文翰法官說,在此案,即外傭爭取居港權案件中,他僅負責釐清法律觀點,以及根據法律觀點而作出裁決。
社會利益和政治訴求不會在其考慮之中。
(2)林文翰還說,他允許公眾討論,但不能允許外人意見左右司法程序,因為司法程序不容遊說和討價還價。
這比較有意思,就好像是說,我允許你呼吸,但不允許你消耗地球上的氧氣一樣。希望林文翰法官作出詮釋。
(2)para 1和4有提到Immigration Ordinance(入境條例)Section 2(4)(a)(vi) 。
Immigration Ordinance Section 2(4)(a)(vi) 說: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Ordinance, a person shall not be treated as 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while detained in
Hong Kong under section 13D; or (Added 23 of 1989 s. 2).
意思是說:此條例的目的,是闡述一個事實:即符合條例第13D款的在香港居留的人,不可被視為一般的香港居民。
這類人包括越南難民等(詳細內容請點擊:http://www.hklii.org/hk/legis/en/ord/115/s13d.html)。
不論香港是否允許給予難民正常居民身份,外傭都不符合這一項。
(3)para 1有提到Basic Law(基本法)Article 24(2)(4)。
Basic Law Article 24(2)(4)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
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para 4提及,林文翰說上述第二條(基本法 Article 24(4))中的通常居住這個詞不知道是啥意思,有必要釐清。
(4)para 5的主要意思是說,法官明白公眾對此案有興趣和意見,也允許大家發表意見。但他不允許意見左右司
法程序。法官應該獨立判斷,不為人左右,不受民意驅動,就算千夫指也要堅持自己的原則。我們法官當初作出了
莊嚴的宣誓,要以法律為工具,用良知來服務香港。我們要成為法律的守護者,不為利益、主觀判斷、恐懼、欺騙
而左右自己的判決。這段的主旨就是先告訴所有人:不管我做了什麽判決,不管結果再壞,懇請各路人士,要罵就
罵公民黨,不要怪我。我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para 6的主要意思是說,我說了上面這段話,不是說我真的受到了壓力,只是想告訴你們,我這次的判決,只是完全
依照法律和法律觀點,不為社會意見所左右。同時,我們法官無法重寫基本法24條,只能正確地解讀。
(5)para 8,林法官引用了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 (2001) 4 HKCFAR 211這個先例,Chong Fung
Yuen是誰?莊豐源是也!
(未完待續)
首先闡明我的觀點:
1)我不支持外傭成為香港人。
2)我支持人大釋法。
same as above
反駁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張達明兩點:
1)張:爭取居港的外傭不會很多。
我:香港居住滿7年的外傭超過10萬,加上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資,本地僱主要付出更多金錢。
me:不是很少,是很多,還沒追塑從前工作滿七年的,如現有12萬享有申請..學公狗話要過四關..即會衍生十二萬宗司法覆核...對司法內部、政府行政及各社會階層造成沉重的壓力.
2)張:人大釋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我:香港只是一個城市,但人大代表國家,兩者利益如何權衡,不用明言。
me:判决已侵犯及違反國際法內主權國擁有人口管制的管轄權,即違反了國家的大憲法,香港的憲法只是小憲.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9-30 19:58
首先闡明我的觀點:
1)我不支持外傭成為香港人。
2)我支持人大釋法。
第二點說對了,基本法在意義上真的是迷你憲法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9-30 20:14
第二點說對了,基本法在意義上真的是迷你憲法
{:tell:} 孤孤..判錯案...
呢單系屍髮覆核...而香港髮丸系行使合憲性審查權..同屍髮覆核吾同...屍髮覆核系對行政違反的審查,並不包括法律違憲...髮官今日竟然判憲???佢可以有解釋憲法既權利...但佢冇權判佢違憲...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9-30 20:14
第二點說對了,基本法在意義上真的是迷你憲法
{:tell:}再補充一點...所有回歸前/後 新/舊的附例或法律條文...系基本法寫明是有效的....
{:tell:}孤孤...違憲審查權力吾在髮丸..在阿爺樹...make sure系判錯案...同收「錯」case..佢地只可用行政覆核指出immg既行政(即工作)有否違法或違憲...但不能用法律/例去做覆核是否違憲...
入境絛例已經系法律既一部份了...還違甚麽憲???
{:tell:}好奇怪佢地d case result..真系好夾硬...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9-30 20:14
第二點說對了,基本法在意義上真的是迷你憲法
{:tell:}再補充point 2...hk只是城市....佢所管轄人口既權力..包括三權分立...都系主權國阿爺既大憲法賦予俾佢的..
{:doom:}吾得...真系好果....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9-30 20:14
第二點說對了,基本法在意義上真的是迷你憲法
{:shock:}孤孤..想問你仲咩滴汗???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00:51
孤孤..判錯案...
呢單系屍髮覆核...而香港髮丸系行使合憲性審查權..同屍髮覆核吾同...屍髮覆核系對 ...
佢嚴格上亦並無越界。
雖然佢有判憲,但最終判決主要根據司法覆核的內容來做。
所以一開始就叫人大釋法,因為政府的勝率只有2成{:surrand:}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05:22
孤孤...違憲審查權力吾在髮丸..在阿爺樹...make sure系判錯案...同收「錯」case..佢地只可用行政覆核 ...
法官的理據:入境條例並非基本法,如果和基本法相牴觸,以基本法為優先。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06:12
孤孤..想問你仲咩滴汗???
我喜歡呢個表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15:44
佢嚴格上亦並無越界。
雖然佢有判憲,但最終判決主要根據司法覆核的內容來做。
所以一開始就叫人大釋法 ...
{:laugh:}屍髮覆核只屬行政覆核咋...佢真系冇權做違憲審查...你忘記嗎??基本法寫明三權分立...佢只可以判正苦行政上是否有違法或違憲...
{:shock:}邊有法律違法架...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16:01
屍髮覆核只屬行政覆核咋...佢真系冇權做違憲審查...你忘記嗎??基本法寫明三權分立...佢只可以判正 ...
理論上,法律係可以被判違憲{:laugh:}
不過今次無涉及呢點。
今次主要係釐清定義。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15:46
法官的理據:入境條例並非基本法,如果和基本法相牴觸,以基本法為優先。
{:laugh:}甘你覺得佢既理據岩吾岩???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16:04
甘你覺得佢既理據岩吾岩???
理論上係岩。
但係我無詳細研究份判決,不知道佢實質上是否有錯。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16:04
理論上,法律係可以被判違憲
不過今次無涉及呢點。
今次主要係釐清定義。
{:sodizzy:}都話只系行政性質覆核先可以判違法同違憲..邊有法律/例違憲呢樣野架...甘何需有立法權力呢???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16:05
理論上係岩。
但係我無詳細研究份判決,不知道佢實質上是否有錯。
{:sodizzy:}下???你吾系話????甘即系過萬條法例/附例都系冇用架啦...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15:46
我喜歡呢個表情
{:doom:}.........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16:15
下???你吾系話????甘即系過萬條法例/附例都系冇用架啦...
香港法律分兩個部分:
成文法部分,若有人對條例的內容絕對不同意,或不清楚,可訴諸司法,法官會決定此例的某些條文的解釋,或決定某些內容是否違憲,有否必要修改。
判例部分,更高級的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更可以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16:11
都話只系行政性質覆核先可以判違法同違憲..邊有法律/例違憲呢樣野架...甘何需有立法權力呢???
香港法例由立法會通過,法官不會涉及法律的制定。所以與三權分立並無衝突。
甘如你所講的。。香港的法律系由香港制定。。而個官判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並吾系基本法違反香港法例喎。。而如果香港法例有問題。。系吾系要俾返個波垃圾會先??並吾系自已惜d意去修改現有既法例與制度喎。。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20:30
甘如你所講的。。香港的法律系由香港制定。。而個官判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並吾系基本法違反香港法例喎。 ...
如上所述,據我所瞭解,此案並不涉及法例違憲的問題。主要問題是法官詮釋了現有法例的某些內容,導致政府敗訴。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20:59
如上所述,據我所瞭解,此案並不涉及法例違憲的問題。主要問題是法官詮釋了現有法例的某些內容,導致政府 ...
{:sowhat:}哦..個官原來系用佢自己個人觀點詮釋了現有法例的某些內容..就用返佢既技巧黎問你..你從字面上直答就是了...
個官判入境條例違返基本法...你覺得系入境條例錯...定基本法錯(從呢三句話去判誰錯)???好關鍵性的...你要從字面上去選擇邊個錯...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22:59
哦..個官原來系用佢自己個人觀點詮釋了現有法例的某些內容..就用返佢既技巧黎問你..你從字面上直答 ...
在此案中,法官應該不判斷對錯。
法官只判斷是與不是。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 22:27
在此案中,法官應該不判斷對錯。
法官只判斷是與不是。
ok...你答是與不是啦...要直答...不用解釋..答完再玩...
入境條例錯-是/不是
基本法錯-是/不是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 22:37
ok...你答是與不是啦...要直答...不用解釋..答完再玩...
入境條例錯-是/不是
基本法錯-是/不是
兩者都不是。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 22:45
兩者都不是。
因為個官只判兩者吾match麻...對否??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 22:51
因為個官只判兩者吾match麻...對否??
不對。
官負責詮釋定義,此案中定義決定判決結果。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 23:02
不對。
官負責詮釋定義,此案中定義決定判決結果。
即系判左啦???
甘判左後...都要分誰對誰錯的..吾通就只有詮釋定義??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 23:06
即系判左啦???
甘判左後...都要分誰對誰錯的..吾通就只有詮釋定義??
條例錯。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 23:17
條例錯。
good..
條例是香港立法的...定由人大立法的???
老英大狀一定要知呢點..稍後你就會知我跟你討論甚麽...
{:doom:}吾見左人.....
{:doom:}俾多條孤孤你答...
今次上訴系推返上次既判決..對嗎??
{:laugh:}今場太易打了..
{:loveliness:}正呀~~~~可以光明正大一次過連埋大6 b釋法啦....
參巧下列案例終審判决內容...因為審庭確定人大常委有權解釋《基本法》所有條文,不用理會條文是否自治範圍,也不管是否由法院提出釋法,特區法院解釋自治條文的權力,是由人大授權賦予,因此終審法院一致駁回劉港榕等人指人大常委無權解釋屬於自治的24條。
劉港榕案例(Lau Kong Yung and Others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FACV 10 & 11/1999)
{:loveliness:}有劉港榕案例...10月果兩場基本吾使打...因為24條終極解釋都系在人大...
{:bye:}以後有咩case挑戰基本法...推呢個case一野都吽死佢地....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 23:23
good..
條例是香港立法的...定由人大立法的???
老英大狀一定要知呢點..稍後你就會知我跟你討論甚࿟ ...
應該係政府提案,跟住立法會通過立法。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3 00:21
俾多條孤孤你答...
今次上訴系推返上次既判決..對嗎??
上訴的目的當然係推翻判決。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3 11:29
應該係政府提案,跟住立法會通過立法。
{:laugh:}甘富然要有垃圾議員動議俾正苦...正苦先可以提案架....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3 11:29
應該係政府提案,跟住立法會通過立法。
{:laugh:}正苦可以繼續扮傻炸吾知...等班垃圾議員出聲...邊個敢嘈???
我一粒都未訓過...{:sleepy:}好累.....你地繼續鬧公狗啦....我....
{:sleepy:}{:sleepy:}{:sleepy:}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3 11:29
上訴的目的當然係推翻判決。
可以推了....
香港法例一日未通過垃圾會都吾能夠生效的....髮官也不能判佢無效及廢除任何例.....
我去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3 20:10
香港法例一日未通過垃圾會都吾能夠生效的....髮官也不能判佢無效及廢除任何例.....
我去:slee ...
講得有道理。
早抖。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3 23:24
講得有道理。
早抖。
{:loveliness:}仲有..入境條例是在香港立法的...吾關基本法事...基本法冇錯..
個官系判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吾系基本法違反入境條例...就算要改例都系垃圾會改...阿爺一個字吾改得...因為改左就變成阿爺干預香港事務...違反一國兩制.....太好了...香港有救~~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20:59
如上所述,據我所瞭解,此案並不涉及法例違憲的問題。主要問題是法官詮釋了現有法例的某些內容,導致政府 ...
我錯了。
法官有說入境條例的違憲。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2 08:18
我錯了。
法官有說入境條例的違憲。
你都冇錯..錯系個官姐...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2 08:18
我錯了。
法官有說入境條例的違憲。
{:loveliness:}燕燕孤孤早......
仲有幾日時間...仲趕得切....
呢塲case..有三個point可以一野打落去...只要老英大狀熟識基本法同制度就可以戰無不勝..類似大橋甘打就得了......如下:
1)基本法總則第八條系甘寫的..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1.html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而每一絛法例經過垃圾會通過後...就會有一個入憲程序...同時,亦都會刊登於正苦既憲報...所以入境條洌系合法合憲..而香港既法例只系一個有形既框架法律..供市民去遵守...而基本法系國家賦予俾香港既小憲..所以香港既法例/附例都會計落基本法呢本小憲到..所以原訟官話入境條例吾合憲...呢個官連呢個程序都吾知..做髮官竟然犯下甘嚴重既過失..真系炒得...你話佢系特登定系佢冇讀過髮官課程呢???課程入面系有憲法讀的...
2)通常性居住既定義...如前一題...既然入境條例系經過立法同入憲程序..即系話通常性居住系要合法性...
3)都系果句...基本法賦予香港行政 司法 立法三權分立...呢個系一個制度...所屬有關既部門必要遵守..即系話司法部門不能踩界越權去修改/廢除/或用司法名義私自立法...否則系違憲....
所以,基於三權分立下..過往既庄風原案同南亞人案之後所產生既大6 B同南亞人可以有居港權既問題..就系司法部門系佢地d髮官一個錯誤而判决..造成表面合法實則吾合法既野出來...因為非港人(父及母)婚生子女及南亞人聲請呢兩個topic系從冇經過立法機關通過..亦未入過憲..即系吾合法...{:doom:}出年垃圾會選舉呀...要打就要打哂d民屎派...叫保安局李sir拿拿林將呢兩個point提案隊入垃圾會..擺哂成炸民屎派上神臺..造就一塲火燒連環船麻....................
{:like:}系呢度預祝阿爺、入境處、律政署、老英大狀、香港人繼大橋案後再次得勝~~
{:sodizzy:}我去温書了.....
{:like:}都系吾好叫李sir隊入垃圾會..我送籌碼俾今次有份出力但又吾擺阿爺上檯既建制派..例如民X聯、工X會同自X黨或者超人...你地猜情尋去拎啦...做好哂..夾定時間就交俾正苦提案呀~~~
{:tell:}吾好俾孽瘤拈呀~~~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1 13:04
燕燕孤孤早......
仲有幾日時間...仲趕得切....
好長{:terrible:}
你講咁多,我就不學你咁長篇大論喇。
我認同你的觀點。
司法部門中的法官和律政司無論如何都無權立法,有權立法的只有立法部門。
對上訴結果拭目以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16:09
好長
你講咁多,我就不學你咁長篇大論喇。
我認同你的觀點。
{:terrible:}我已經short terms黎打架啦...我d時間迫到暈呀...仲邊有time打甘多...總知,老英大狀理解到就得了..
{:like:}加多個point..
4)原訟官引錯庄風原案例...庄風原案例吾系point to「通常性居住定義」...由於案例只得佢一個..用佢黎做案例系極之吾公平..兩個案例既分別在於出生同居住..加上身份亦有所不同...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16:09
好長
你講咁多,我就不學你咁長篇大論喇。
我認同你的觀點。
{:loveliness:}仲有第五個point...
5)普通法下系有合約法..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1 18:59
仲有第五個point...
5)普通法下系有合約法..
係呀,呢次官司最大問題就係合約問題。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1 17:39
加多個point..
4)原訟官引錯庄風原案例...庄風原案例吾系point to「通常性居住定義」...由於案例只 ...
香港缺少丹寧式法官,分不清法與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22:18
係呀,呢次官司最大問題就係合約問題。
{:laugh:}當日個官避左普通法下既合約法呀..佢當睇吾到呀~~合約以書面形式去確立..已成為具有法律效應合法性既合約/文件了...普通法下既合約法就系甘...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22:20
香港缺少丹寧式法官,分不清法與情。
普通法下既合約法要注意既point..我系對家網度打左出黎...我冇時間打呢面...我copy返我自己的東西過來...剩系呢度之前剛剛五個point巳經夠推翻判決書既內容.......
===========================
copy自對家網我小女女(即bebebigbig)的留言....
呢個官真系要重頭讀過哂d law..吾知話佢特登定有心...外藉囚犯系經過你地d尊貴既髮官經過審判程序...亦都跟据理据/法洌/司法部門賦予髮官既權力而判佢地有罪入獄...而判决判後..亦都有判决書...判决書亦會有髮庭既印章同髮官簽名...呢一份已成為一份具有法律效應既約定...所以個囚犯吾可以自由系因為佢犯左罪.....
外傭系一個三角(正苦、外傭僱主、外傭)關係裡面...亦都有一份僱傭合約...大家都有簽名(有正苦印章..僱傭雙方)...跟据普通法下既合約法...呢一份合約既內容..已經系一份具有法律效應...大家務必要遵守既合約...外傭/外勞既自由系跟据國際勞工條約既外勞法而俾佢地的...但吾等同要俾居留權佢地....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3 13:56
普通法下既合約法要注意既point..我系對家網度打左出黎...我冇時間打呢面...我copy返我自己的東 ...
總之,等上訴結果喇···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2-2-24 01:48 編輯
又把這個話題拿出來了。
鑒於目前外傭訴特區政府的案件正在審理,應該這兩日會出判決。政府如果敗訴,還有最後一次上訴的機會。如果還是敗訴,唯一的辦法就是人大釋法。
李志喜說法庭判決不應考慮社會影響,似乎法官也認同這一點。
對於這點我也認同。因為現在法庭只會看法律條文是否解釋清楚,法律條文是否正確詮釋,而不會看此法律(如果事實上的確如李志喜所詮釋的那樣)會否對社會造成影響。現在政府在力保入境條例不被法庭如李志喜所希望的那樣詮釋。
之前的司法覆核,原訟人(外傭)主張入境條例違憲,因此要司法覆核以便上訴。法庭判決原訟人司法覆核得直。得直的結果就是外傭可以上訴(如果不得直,就不可上訴)。這一點上面的討論已經有結論,法院已經判決錯誤。司法覆核不可進行違憲審查,法庭只可判斷政府部門(入境處)的行政工作有否違反入境條例以及基本法。
目前的上訴案已經不是司法覆核的範疇,而是上面小女女所說的違憲審查的範疇了。按照程序的精神,既然法庭在司法覆核的環節做錯判決,就根本不應該有現在的上訴。
我的主張是:此次上訴不合程序,應當終止並維持原來的判決。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2-2-24 01:58 編輯
我再批評一次所謂的人大釋法破壞香港法治的說法。
上次的司法覆核中,林文翰已經說明:
para 8. In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 (2001) 4 HKCFAR 211, Li CJ referred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mainland system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 and the common law approach in Hong Kong. Subject to any interpretation already made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held that the courts in Hong Kong are bound to apply the common law in exercising their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see p.222C to E.
para 9. Thus,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approaches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兩大釋法手段),
(a) The mainland system by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人大釋法);
(b) The common law approach applied by the courts in Hong Kong(判例).
Since these are different approaches, there could be occasions where different conclusions may be reached under the two approaches. Though the Basic Law was enacted as a mini-constitution for Hong Kong, it is also a piece of legislation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iven that most of the drafters of the Basic Law did not come from a common law background and judges in Hong Kong are not trained under the mainland system, it was deemed necessary for the Basic Law to provide for two systems of interpretation. As decided in Lau Kong Yung and reiterated again in Chong Fung Yuen, in the event of different answers provided by the two systems, the courts in Hong Kong are obliged to follow the interpretations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大概意思是,香港的法例詮釋有兩大方法:
(1)人大釋法
(2)本地使用普通法/習慣法詮釋
林文翰承認,兩種手段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但是,在兩種結果中,香港的法庭有必要遵守人大釋法所帶來的那一種結果。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4 01:48
又把這個話題拿出來了。
鑒於目前外傭訴特區政府的案件正在審理,應該這兩日會出判決。政府如果敗訴,還有 ...
法官邊會認衰{:sowhat:}
如果的確判錯案,事情會好嚴重
本帖最後由 小女女 於 2012-2-26 22:35 編輯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4 01:48
又把這個話題拿出來了。
鑒於目前外傭訴特區政府的案件正在審理,應該這兩日會出判決。政府如果敗訴,還有 ...
我的主張是:此次上訴不合程序,應當終止並維持原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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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話上次原訟正如我所講的..司法覆核吾包違憲查..判錯了....即上次巳不合程序了...系推上次既判決呀...點會維持原來的判決???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6 22:31
我的主張是:此次上訴不合程序,應當終止並維持原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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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
我所指的原來判決是上次判決再之前的。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6 22:54
我所指的原來判決是上次判決再之前的。
{:sowhat:}吾明...再之前的???即幾時???笫一單定笫二單兩夫婦果單??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6 22:54
我所指的原來判決是上次判決再之前的。
如果第一次原訟有錯誤程序的話...理應發還原訟庭重審...但如果答辨人即正苦冇提及呢點...而原訟有錯誤程序的話...上次既判決跟本吾成立...瑆應上訴一方得值...因為明知系錯誤判決...冇可能維持原判的...法治之區...那有客許判錯案呢回事呢???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6 23:07
吾明...再之前的???即幾時???笫一單定笫二單兩夫婦果單??
或者直接而言之,就是維持上次司法覆核前的狀態。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7 08:35
或者直接而言之,就是維持上次司法覆核前的狀態。
冇可能..錯哂程序...原訟判左就系判左...原訟判錯就系判錯....而家系上訴推翻原訟判決...要分清楚.....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7 13:25
冇可能..錯哂程序...原訟判左就系判左...原訟判錯就系判錯....而家系上訴推翻原訟判決...要分清楚.....
我覺得推翻司法覆核結果已經足夠。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7 13:48
我覺得推翻司法覆核結果已經足夠。
推翻司法覆核結果已經足夠???
你意思系指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7 13:55
推翻司法覆核結果已經足夠???
你意思系指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
無錯。
因為正如你所講,違憲審查已經超出司法覆核範圍,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此需要推翻。
你的建議是比較一勞永逸的,但有很大難度。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7 13:56
無錯。
因為正如你所講,違憲審查已經超出司法覆核範圍,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此需要推翻。
你的建議是比較一勞永逸的,但有很大難度。
例如呢???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7 14:15
你的建議是比較一勞永逸的,但有很大難度。
例如呢???
暫未想到。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7 14:20
暫未想到。
記住..而家系推翻司法覆核既結果...即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上次原訟就系甘判錯...就算今次上訴系以入境處行政是否違憲去辨論...都系跟返基本法一國兩制...三權分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所行使既法例系依照香港既立法機關去行的...推翻原判有甚麼難度???入境處系依照香港法例黎做野個播...基本法吾系法例黎個播......你仲未明兩制是甚麼嗎????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7 14:38
記住..而家系推翻司法覆核既結果...即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上次原訟就系甘判錯...就算今次上訴系以入境 ...
我說的難度沒有你所說的那麼簡單。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3-5 10:23
我說的難度沒有你所說的那麼簡單。
{:asking:}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3-5 16:22
涉及了政治問題,已經不是單獨靠法律可以解決的了。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3-6 10:53
涉及了政治問題,已經不是單獨靠法律可以解決的了。
你講凊楚點...
{:laugh:}我明了...拖吧~~~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2-3-7 07:36 編輯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3-7 03:10
你講凊楚點...
上邊已經有朋友哦提及過,如果真的是判錯,除你我外又無人提及,法官會當判錯嗎?
本帖最後由 小女女 於 2012-3-7 08:20 編輯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3-7 07:35
上邊已經有朋友哦提及過,如果真的是判錯,除你我外又無人提及,法官會當判錯嗎? ...
老英大狀有冇引導過???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3-7 08:19
老英大狀有冇引導過???
好似無呀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3-7 08:20
好似無呀
{:24:}幾時判???
{:5:}我掛住打怪獸miss左個判期...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3-8 01:30
幾時判???
我掛住打怪獸miss左個判期...
其實我都無乜留意{:soshy:}
太深奧,看不懂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3-8 11:07
其實我都無乜留意
{:5:}你help我找找...好嗎???
{:9:}我要lead d野....thank you~~~
为什么香港人那么喜欢菲律宾人做佣人?
五毛党 發表於 2012-3-9 22:46
为什么香港人那么喜欢菲律宾人做佣人?
一、歷史原因
二、廉價
我改一個詞:違憲審查->合憲性審查,因為香港沒有違憲審查這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