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國家旅遊局擬新規 遊客被迫消費30日內可退 [打印本頁]


【星島日報報道】內地近年經常發生強迫遊客購物、自費等現象,國家旅遊局昨日公布《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並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新修訂的條例中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強迫或變性強迫遊客購物。對於違反有關規定的旅行社,遊客有權在行程結束後30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修訂草案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購物 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不參加相關活動的遊客的行程安排;並與遊客協商一致,由遊客簽字確認。

另外,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遊客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遊客購物消費,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遊客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中國未來研究會旅遊分會副會長劉思敏表示,條例這項規定將能夠有效落實先行賠付的機制,如果遊客買了假貨,旅行社不管退貨且不賠付,遊客可以有理有據地進行投訴,相關旅遊主管部門也會按條例規定去督促旅行社為遊客辦理退貨、賠償。

不過,劉思敏指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遊客的取證比較關鍵,首先需要能證明是被強迫、欺騙購買,或者需要證明購買的物品是假貨。這就要求遊客提前保留好發票、視頻等相關證據。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