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控告《壹週刊》惡意誹謗商人要求懲罰性賠償 [打印本頁]
壹傳媒旗下刊物和網站再涉誹謗訴訟。從事護膚及化妝品生意的商人葉希德指,《壹週刊》於早前訪問已棄影從商的前無綫女藝人簡珮筠後,分別刊出及在其網頁版上載了一篇誹謗葉的報道,並將訪問撮要的短片上載到YouTube,該報道和短片不但對葉作出失實指控,而且沒有葉的回應,令葉的聲譽受損。葉就事件入稟高院控告壹傳媒旗下三間公司、《壹週刊》的總編輯及簡珮筠惡意誹謗,要求高院頒令禁止被告誹謗葉,並向被告索取懲罰性的賠償。
原告葉希德,於香港及瑞士從事護膚和化妝品生意。五被告依次是簡珮筠、《壹週刊》的出版商壹週刊廣告有限公司、其總編輯黃麗裳、負責其網頁版的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管理其YouTube帳號的壹蘋果網絡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稱,《壹週刊》於早前訪問了簡珮筠,之後在今年六月廿三日出版的《壹週刊》刊出訪問的內容,其標題是「前大台女藝人 哭訴墮上巿陷阱」。另外,壹傳媒又將該報道上載到《壹週刊》網頁,而且將訪問撮要的短片上載到YouTube。原告認為,涉案報道和短片對他作出失實指控,令人以為他是一個不誠實和不負責任的人,影響他的聲譽,因此對他構成誹謗。
被指意圖損害原告聲譽及業務
原告續指,該些誹謗他的言論是意圖損害其聲譽及業務,而《壹週刊》在刊出涉案報道前,沒有派人找他問回應,也沒有在涉案報道刊出他的回應或說法,誹謗是帶有惡意,他因此向被告索取一般性的誹謗賠償。基於《壹週刊》未有採取合理步驟去查證訪問內容是否屬實,而且採用煽情和不公平的方式去表達訪問內容,加重了原告所受到的損害,他因此進一步向被告索取加重性或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HCA 2215/2016
東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