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長洲覆核王」遭禁申法援三年 [打印本頁]
法援署指郭卓堅「濫用法律援助服務」,未來三年不再受理他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
【星島日報報道】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過去三年先後二十一次申請法援失敗,法援署指郭「濫用法律援助服務」,決定引用《法律援助規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發出命令,未來三年不再受理他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郭卓堅昨日在法庭外哭訴「公理何在」,稱被政府逼害,未來可能要暫時「告別法庭」。
郭卓堅昨日入稟高院提請最新一宗司法覆核,批評當局就寮屋空置後被人改建豪華村屋的問題行政失當,指寮屋政策遭其他佔用人霸佔及非法利用,但政府沒有依法執法,故要求頒令政務司司長、發展局局長、地政署署長、政府總部等人行政失當。他就此案申請法援被拒。
郭卓堅展示法援署文件副本,指郭在一四年七月至今年四月先後二十一次申請法援失敗,其中十七次被法援署拒絕申請,另外四次則是他自己撤回申請;他申請法援被拒後也不時提出上訴,其中有五次自行撤回上訴,另有一次被駁回上訴。
法援署認為郭過去三年的行為是濫用法援服務,故引用《法律援助規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發出命令,未來三年不再受理他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署方命令他除非在本月六日起的十四天內以書面陳述充分理由,令署方相信不應發出命令,否則會發出未來三年不受理他就司法覆核案件申請法援的命令。
根據《法律援助規例》第十一條,凡有人對同一案件,申請法援被拒的次數達兩次或以上;或者在其他情況下,申請法援被拒的次數達到四次或以上,而法援署署長覺得有關人士的行為,構成濫用法律援助,則可命令署方對有關人士,日後提出的任何法援申請,都不予考慮,這項指示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郭指每次入稟費用均是「慳慳埋埋執野食」節省得來,更要靠人捐助衣物,早前司法覆核特首梁振英宣誓一案,欠下訟費三百萬元。他指司法機關也容許他申請司法覆核,法官見他沒有律師代表也建議他申請法援,法援署卻斷定他是濫用程序。郭稱政府聘請多位大狀與他對戰,自己如今「獨孤求敗」,只望有關案件成為案例,造福後人。郭在離開法庭前向記者表示:「三年後再見!」
郭卓堅過去覆核政府案件包括:警務處在一四年七一禁止有關公眾集會案、鉛水事件案、梁游宣誓案、特首梁振英疑讀漏就職誓詞案、民族黨陳浩天被取消參選立法會資格案、特首梁振英涉嫌收取五千萬利益事件、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曾持有英國護照案等。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二七六──二〇一七。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