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全國人大代表張琳:盡快出台礦山生態修復標準 [打印本頁]
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加強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中國。
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湖南大學金融與統計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精算研究所所長張琳,提交了《關於國家盡快出台礦山生態修復標準的建議》。
張琳介紹,2016年至2017年,民盟湖南婁底市委組織相關專家,對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進行了連續2年的調研,選後實地考察了湖南省、貴州省、內蒙古、寧夏等省(直轄市、自治區)的10多個市州、20多處礦山,發現各地都反映同一個問題:由於目前全國和各省都沒有統一的礦山生態修復技術標準和驗收標準,直接影響到各地礦山生態修復的成效,甚至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穩定。
張琳指出,這主要體現在2個方面。
一是因為沒有統一的礦山生態修復實施和驗收技術標準,有關部門在收取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時,亦無法按照礦山情況統一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礦山企業在實施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時,大多選擇在礦山及周邊空地上簡單種點草、栽幾棵樹應付。很少能達到恢復採礦前的生態環境,直接影響礦山生態修復效果。
二是由於沒有統一的驗收標準,因此相關部門在驗收時,無法標準操作,隨意性大。對同類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可能會有不同的驗收標準。而這種情況會造成驗收部門難與礦山周邊村鎮和居民達成一致意見,容易引發群體性不穩定事件。
為此,張琳建議提出兩條建議。
一是國家要制定礦山生態修復實施和驗收技術標準。但要區分各類不同氣候地區(如南方或北方)、不同採礦方式(如露天採礦或井工採礦)。包括礦山地表復綠率、森林或草地覆蓋率、樹種、草地種類;水質、水量恢復程度等,都應有明確的量化標準。各省可根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二是按標準收取礦山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或生態修復保證金。主管部門在審批採礦權時,應當要求礦山申請企業必須根據同類地區礦山生態修復標準,編制礦山生態修復規劃、並收取保證金。待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驗收完全達標後方可退還保證金。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