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能源局:為可再生能源企業減負 地方不得收資源出讓費 [打印本頁]


能源局發文減輕可再生能源企業負擔,地方不得收取資源出讓費

4月26日,國家能源局官網公布《關於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接網工程投資建設、電力市場化交易、降低土地和融資成本、制止糾正亂收費等多方面提出要求,以減輕可再生能源企業(含其他機構和個人投資者,以下同)投資經營負擔,促進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

《通知》強調,電網環節要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其中,電網企業應與符合規劃以及年度建設規模(年度實施方案)且規範辦理併網手續的項目單位簽訂無歧視性條款的符合國家法規的併網協議,承諾按國家核定的區域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落實保障性收購政策(國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區域,風電、光伏發電均按棄電率不超過5%執行),因技術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做到的,最遲應於2020年達到保障性收購要求。對於未落實保障性收購要求的地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採取暫停安排當地年度風電、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等措施控制項目開發建設節奏,有關省級能源管理部門不得將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風電、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向此類地區配置。

此外,《通知》明確,各類接入輸電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接網及輸配電工程,全部由所在地電網企業投資建設,保障配套電網工程與項目同時投入運行。之前相關接網等輸配電工程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單位建設的,電網企業按協議或經第三方評估確認的投資額在2018年底前完成回購。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電能計量裝置和向電網企業傳送信息的通訊設施均由電網企業出資安裝。

電力市場化交易環節,確保可再生能源的優先發電權利。《通知》提出,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超過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電量參與市場化交易。電網企業應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優先發電合同可以轉讓並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所獲經濟利益不低於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或經招標、優選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執行優先發電合同的原則獲得相應補償。

《通知》還從減少土地成本、降低融資成本、制止亂收費三方面要求優化投資環境。

土地方面,優先利用未利用土地,鼓勵按複合型方式用地,降低可再生能源項目土地等場址相關成本。村集體可以土地折價入股等方式參與項目投資,降低土地成本,並將所得收益用於支持村集體公益事業和增加農民收入;鼓勵金融機構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納入綠色金融體系,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企業的信貸投放,建立符合可再生能源項目的信用評級和風險管控體系;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收取任何形式的資源出讓費等費用,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投資責任的社會公益事業相關投資轉嫁給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或向其分攤費用等。

中國能源網